在亲密关系中,一方擅自拿走对方的贵重财物会构成犯罪吗?同居关系中的财产该如何界定?当情感关系与法律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平衡?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屈某系情侣关系,共同居住在屈某位于衡阳市某小区的住宅内。

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因手头拮据,趁同居女友屈某不备,先后两次撬开其首饰盒,盗走黄金项链、手链、手镯等饰品,销赃后获利2.2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屈某发现首饰失窃后报警,杨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深刻悔罪。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3.5万余元。案发后,屈某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并放弃退赔要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量本案发生于特定亲密关系人之间,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修复可能,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审理再次明确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亲密关系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同居关系不产生法定的财产共有关系,个人财产权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且事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这只能作为量刑时的酌情从轻情节,不改变犯罪行为的本质。

该案警示公众,在亲密关系中更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财产观念,不能因关系亲密就随意处置对方财物。同时,法官也提醒,遇到经济困难时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切莫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最终既伤害了他人感情,也让自己承担了刑事责任。

来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