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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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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日报报道,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让一桩理财资金失踪案引发了高度关注。

根据报道,2018年6月,北京某公证处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内购买的1.8亿理财产品到期后只剩44万。期间,客户经理上门五年,送的都是加盖公章的假对账单;案发后,银行称涉案人员一人“精神失常”失踪,一人已离职,想就此脱清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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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想推责,是完全可以想到的。这些年来,类似案件并不少见,银行大多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尤其涉及个人犯罪的,都会用刑事替代民事逃脱责任。

只是,面对银行的不负责任,地方法院似乎也没能站在公平公正角度审理案件,而是用所谓的“先刑后民”,明显偏向于银行。

就本案来看,当公证处起诉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并赔偿损失时,一审、二审法院竟然均以“涉嫌犯罪、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比较难以理解的是,只要涉及银行的案件,明明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为什么法院都会站在银行一边,而不考虑客户的利益呢?如此审判,不是在帮银行,而是害银行,会让银行的监管水平越来越差、内控机制越来越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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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也是,银行的业务,不是民间借贷,也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需要中间手续,也没有什么审批程序。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需要经过多道程序。尤其像涉及上亿资金这样的大额资金交易,就更需要程序极其规范。那么,大连银行有没有这样的内部管理程序和监管机制呢?如果有的话,为什么5年时间都没有发现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呢?

很显然,大连银行的内部管理是非常薄弱的,内控机制也是很不健全的。发生客户资金被侵犯的问题,就绝对不只是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也包括银行的管理失控问题、监管成为摆设问题,银行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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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银行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这样的案件,就不能套用“先刑后民”审理方式,而必须“刑民同步”与银行“先行赔偿”,确保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殊不知,频繁的银行推责和法院判决不公,会让企业和居民对银行、对法院的信任度下降的,会对银行的信用和法院的公信力产生质疑的。在具体案件上,银行是案件当事人,客户也是案件当事,地位平等,权利和责任也相同,不能因为银行强势,就可以置客户利益于不顾,不能因为银行强势,法院就在案件审理时偏向于银行。

就此起案件来看,最高法院能够最终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先例,也是对地方法院的一次提醒和警示。因为,对金融案件的审理,需要维护金融企业的权利,也不能损害客户的权利。权利必须对等,地位必须平等,审判必须公正。

联想到近日媒体报道的,内蒙古朱女士等11人,将220万元资金存入银行,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转走并挥霍,法院也是用刑事替代民事方式,认为银行方面没有责任。可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确实存在着不能公正对待案件双方当事人现象,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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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为如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依据目前地方法院在处理金融案件时的行为,做出更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明确银行在这类案件中的责任,而不是动辄悬空客户权利。这样的行为,不是法院和银行应该发生的,也不是法治建设应当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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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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