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这类案子,第一反应都是一句话:“这不关我事,是狗咬的。”

可法院,从来不这么看。

这起案子里,真正被审判的不是那条狗,而是长期“心里有数却装没事”的人。

一、这不是一次“意外”,而是一次早就预告过的风险

案子发生在农村,高某在村头羊场里,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

不是宠物犬,是体型大、攻击性强、看家护院用的那种狗。

关键在于两点:

第一,这些狗不是第一次出事。

此前已经多次扑倒、咬伤路人,基本流程也很熟—赔点钱,了事。

第二,他所谓的“监管”,几乎等于没有。

狗关在笼子里,但:笼底直接放在土上、没有铁网、和地面有明显空隙、狗可以轻松钻出来、顶部也只是随便盖了几块板。

说白了:这是一个“看着像关了,其实随时能跑出来”的笼子。

二、悲剧发生得很快,也很直接

案发当天,马某从羊场门口正常路过。

其中一只狼狗,从笼底空隙钻出,直接扑向马某,撕咬颈部和面部。

没有抢救空间,当场死亡。

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的一个细节:不是受伤、不是重伤,是当场死亡。

三、“人是被狗咬死的,跟我有什么关系?”

庭审中,高某的核心辩解只有一句话:人是狗咬死的,不是我杀的。

这个说法,乍一听好像很“逻辑自洽”。

但在刑法里,它站不住脚。

法院真正关注的不是“谁下的嘴”,

而是三个问题:

1.你是不是饲养人、管理人?

2.你能不能预见这种危险?

3.你有没有尽到防范义务?

这三个问题,答案都非常清楚。

四、为什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很多人一听“过失”,就觉得是小事。

刑法里的过失,有一个核心判断标准:

你应当预见风险,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自信能避免,而放任它发生。

在这个案子里:

狗多次咬人;高某的管理方式明显存在漏洞,作为正常成年人,完全能想到:再出事,可能要命。

可问题就在于——以前出事的代价不够大。

赔钱、调解、不了了之,反而不断强化了一个错误认知:

“最多赔钱,不会出大事。”

法院用了一句非常重的话:正是这种经验判断,导致他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最终,人死了。

五、赔钱≠免责,刑事责任不会被“买走”

案发后,高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损失。

但这并没有改变案件的性质。

很多人至今仍有一个误区:“钱给到位了,刑事就没责任了。”

这个观点是错的。

赔偿,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情考虑,并不能消灭犯罪本身。

最终法院认定:

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这不是象征性判罚,而是一个明确的刑事追责信号。

六、这类案件真正想警示的,其实不是“养狗”

法官在判决中说得很清楚:

养犬本身没有错,但自由一定伴随着义务。

烈性犬≠普通宠物

农村≠法外之地

“以前没出大事”≠安全

真正的分水岭,不是有没有出过事,而是你有没有把风险当回事。

当危险被反复验证,却被一再忽视,那就不再是意外,而是过失。

这起案件里,没有“恶意杀人”。

但有一种比恶意更常见、也更危险的东西:对风险的习以为常。

而刑法,恰恰就是在这种“觉得不会出事”的瞬间,介入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狗进了监狱。

是那个本该看住它的人。

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