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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唐河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向别人传授如何通过12315向商户实施敲诈勒索。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唐河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吗?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播”行为是否可以被评价为“传授”行为?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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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唐河县看守所地址:唐河县友兰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

导航:唐河县城郊派出所环城警务室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唐河县汽车站步行至民政局站乘坐唐河8路公交车到看守所站下车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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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唐河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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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而言,包括特定一人和特定多数人,是否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即“传播”行为是否可以被评价为“传授”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学界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传播”犯罪方法的行为不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现行刑法设置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其犯罪行为模式在用语表述上之所以设定为“传授”,包含着传授对象的“特定性”因素,这也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如果行为人传达犯罪方法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随时有增加的可能性,对应的应当是“传播”,而非“传授”。据此观点,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犯罪方法,不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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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刑法将“传授”和“传播”两词语设定在不同罪名中,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可见两者间存在区别,但是于传授犯罪方法罪而言,“传授”一词可以包含“传播”行为。

首先,考察两者词义,拆分“传授”一词,传即传播,授即教授,也就是说,传授一词本身包含传播的含义,传播也可能是传授的一部分。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传授”,是指将犯罪的方法教予他人,并未限定于特定对象。其次,相比向特定人员传授,“传播”犯罪方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潜在的犯罪人员较难防范。因此,需要对行为人实施的“传播”犯罪方法行为进行规制,基于社会危害性考量,行为人实施“传播”犯罪方法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论及社会危害性时,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的危险。如果仅考量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概念被淹没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之中,法律标准被忽视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严重打击。对于将“传播”行为纳入“传授”行为范围内,是否会忽视法律标准的问题,在此从刑事违法性角度出发进行回应,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而言,行为人实施相应传授行为即可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行为的完成不受接受者数量的影响。传播行为是传授行为一种新的方式,究其实质,与传统的传授行为无异。因此,将“传授”范围扩大解释到包括“传播”,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具备法律解释合理性,未违背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传授对象包括特定人员和不特定多数人,“传授”一词对传授对象数量并无限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唐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唐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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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唐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