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UPC(Unified Patent Court)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在一项侵权纠纷中作出判决,驳回权利人关于专利侵权的主张。案件本身涉及体外诊断检测装置的结构解释,但裁判更值得关注的部分,或许并不在技术细节,而在于UPC制度框架下侵权与有效性程序之间的联动关系。
从裁判呈现的逻辑看,本案为理解UPC“侵权与撤销程序分离审理”(bifurcation)机制下侵权判断与权利要求版本之间的联动关系,提供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观察切面:撤销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正,如何进一步影响侵权比对的起点。
01、“程序分离”并不意味着彼此独立
UPC体系下,侵权诉讼一般由地方分庭审理,而撤销相关争议可能进入中央分庭。为避免产生“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误解,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分离”发生在同一UPC法院体系内部,主要体现为不同程序路径与分庭分工的区分。撤销既可能作为撤销反诉(revocation counterclaim,撤销反诉)嵌入侵权程序,由地方分庭一并处理;也可能以独立撤销之诉(stand-alone revocation action,独立撤销之诉)单独提起,并由中央分庭审理。
就本案而言,侵权程序在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推进,撤销程序则以独立撤销之诉的路径在米兰中央分庭进行。
在撤销程序中,中央分庭对权利要求作出了修正(amended claims,修正后的权利要求)。地方分庭在判决中表明,其侵权判断以修正后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展开。在这一程序结构下,权利要求版本的更新并不会停留在撤销程序内部,而会体现在侵权比对所依据的文本之中。
02、修正后的权利要求改变了侵权比对的结构前提
本案的侵权判断主要围绕权利要求中的“device(device,装置)”展开。
权利人认为,被控方案虽采用多模块构成,但这些模块在使用场景中共同完成检测流程,整体应被评价为权利要求意义上的装置;相应地,只要各部件之间存在稳定的功能配合与流程衔接,即可视为满足权利要求对装置结构的限定。
法院在解释路径上给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并未将“装置”限定为必须一体化的单体结构,但同时也拒绝将其理解为仅凭功能关联即可成立的概念性集合。对于模块化方案,法院更强调可识别的结构组织方式——例如部件之间是否形成可指认的空间连接、组合关系或相对固定的配置,从而使其在结构层面呈现为一个装置,而非若干独立部件的并置。
在此基础上,法院对“功能关联”与“结构要件”之间的边界作了区分:功能上的配合并不当然等同于结构限定的满足;若仅是在概念层面将若干部件纳入同一工作流程,但缺乏可指认的结构组合,则难以被纳入权利要求所称的装置之内。
上述解释为后续侵权比对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判断框架。
03、“装置”与“接收单元”的角色区分在本案中的体现
修正后的权利要求进一步涉及“first means(first means,第一装置手段)”的限定。权利人主张,可以将样本管本身视为接收单元,从而使被控方案在结构上与权利要求的配置相对应。
法院在解释中强调,“装置”与其内部功能单元之间仍需保持区分。样本管作为被接收对象,难以同时被理解为承担接收功能的装置组成部分;换言之,“被接收”与“接收”的角色在权利要求体系中并未被允许合并。
在这一理解下,即便采用相对宽泛的解释路径,被控产品的结构配置仍难以满足权利要求的对应限定。
从裁判呈现的逻辑看,法院在此并未展开复杂的技术性评价,而是通过权利要求内部要件关系的区分,明确了侵权比对所依赖的结构前提。
04、在未认定侵权的前提下,有效性争议的作用范围
在本案中,地方分庭在未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进一步表示:撤销程序中关于有效性的争议,不影响其在侵权程序中的结论。
这一表述并不等同于法院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肯定判断,而更接近于一种程序层面的处理顺序:当侵权不成立时,关于有效性与否的争议即便在另一程序中继续推进,也难以改变当前侵权程序所能触及的救济范围。
在这一处理顺序下,侵权结论与撤销争议的“影响路径”差异随之显现:侵权程序先行给出的结论,直接界定了本案中救济讨论所能展开的边界。
05、三点实务观察:从“文本版本”到“结构对应”的裁判路径
在快速结合本案的裁判结构,可以整理出三点较为清晰的观察:第一,在程序分离(bifurcation,程序分离)的框架下,撤销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正不仅关系有效性判断,也会影响侵权比对所依据的权利要求文本版本。
第二,对于包含“device/means”等结构性术语的权利要求,法院在解释中更强调可识别的结构组织与空间组合关系;仅以抽象的功能关联进行连接,通常不足以替代结构限定的对应。
第三,当在文字解释路径下已难以建立侵权对应关系时,等同侵权(doctrine of equivalents,等同原则)的讨论空间也会随之收窄。
依照本案的裁判顺序,侵权判断较早就回到两个问题:对照的权利要求文本版本为何,以及其结构表达能否被识别并完成对应。
06、结语:一则UPC判决的制度观察
从裁判呈现的逻辑看,本案的可读之处并不在于技术细节本身,而在于它把几条关键线索纳入同一条叙事链条:程序分离背景下权利要求版本的变化如何进入侵权比对,结构性术语的解释如何设定对应前提,以及这些前提如何最终落到“是否侵权”的判断上。
对正在适应UPC新体系的权利人与企业而言,这类判决提供了一种可供对照的理解方式:程序上可以分离,但在文本版本与解释框架层面,两条程序之间仍可能发生联动;联动一旦出现,首先改变的就是侵权比对所依据的文本与解释路径。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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