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临近,

烟花爆竹进入销售、燃放高峰期,

安全隐患也随之凸显。

近日,

达川区公安分局万家派出所民警

联合达川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在日常消防隐患走访摸排工作中,

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

涉事人员邓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查获的烟花爆竹已全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月26日,万家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至万家镇迎风村时,发现当地居民邓某某家一楼一间小房间内堆满了纸箱包装的物品,凑近查看后疑似烟花爆竹。快过年了,大家买少量烟花备着燃放很正常,但满满一屋子的情况很少见。民警立即对邓某某家及周边区域展开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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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清点,民警在邓某某家卧室、杂物间以及其借用的邻居家杂物间内,共查获烟花46箱、爆竹221卷(折合约50余箱)。存放烟花爆竹的杂物间内还堆放着大量木质家具、干柴等易燃物品,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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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今年63岁的邓某某在当地务农为生,眼看春节临近,他动起了售卖烟花爆竹牟利的念头。面对民警询问,邓某某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储存,私人在家中尤其是与易燃物混存,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依法对邓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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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高发期,大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并严格按照规定安全存放、燃放。如发现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共同筑牢安全防线,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将面临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源:达州应急、达川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