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新设安全保卫专章,通过全链条责任体系、系统防控和执法保障,进一步强化民航安全保卫的法律规定。

一、立法突破:首设安保专章,构建全链条责任体系

本次修订新设“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系统规范民航安保管理体制机制、民用航空安全检查、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安保职责及安保管理、安全背景审查、禁止实施妨害秩序及安全的行为、通航安保及相关法律责任,提高民航安保工作法治化水平。同时全面压实安保主体责任,将安保方案制订、备案义务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扩展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关键主体,要求外国航空企业制订符合我国法律的安保方案并报备,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按风险差异化施策,构建覆盖全产业链、全业务领域的立体化安保责任体系,为监督检查、事故问责提供坚实法律依据。

二、系统防控:建立地面源头防控与空中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安保体系

在地面防控方面,完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旅客、行李、货物须接受安检,未检、拒检或风险未排除者不得进入控制区;创新规定可疑物品可不在场开包检查但须全程录像并书面告知;在立法层面,明确安检设备实行行政许可、安检人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准入,构建覆盖人、物、设备、程序的制度体系。建立安全背景审查制度,要求航空人员、安保人员及其他需要进入控制区人员依法接受审查,与《反恐怖主义法》对重点岗位要求相衔接,从源头防控内部风险,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可靠可信。

在空中安保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将航空安全员纳入空勤人员管理,填补立法空白,配套建立执照、训练、体检等全链条制度,为航空安全员依法履职提供完整保障。构建机组安保权责体系,赋予机长对破坏航空器、扰乱秩序等行为采取“包括必要管束在内的合理措施”的权力,必要时可请求或者授权旅客提供协助,为处置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撑;同时明确机组必须履行安保职责,形成“有权处置、必须处置”的制度闭环,为事后调查提供规范依据。

三、执法保障:编制禁止行为清单,构建多层次惩戒体系

以“列举+兜底”方式明确十二类妨害安全和秩序的禁止行为,包括盗损设施、强占座位、辱骂殴打、机上打斗、冲闯控制区、散布谣言、违规携带危险品等,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做好衔接,为公安机关精准执法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强化法律责任,构建多层次惩戒体系:对未依法安检的单位处十万元至二百万元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未备案安保方案等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明确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扰乱民航秩序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治安、刑事有机衔接,形成全方位震慑,确保安保专章规定真正落地见效。

(来源:民航局)

编辑|李季威

校对|张 薇

审核|韩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