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我们往往将欠薪归类为“经济纠纷”,如同将抢劫归类为“财产分配争议”,是一种根本性的概念偷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体制性背叛。
经济纠纷的本质特征,是双方对权利义务的认定存在合理分歧——合同条款模糊、履约标准不一、损失计算方式不同。在这些情境中,“不确定性”确实存在,双方各执一词也都有一定依据。
但欠薪,尤其是事实清晰的工资拖欠,完全不属此类。
建筑工人在烈日下浇筑的每一方混凝土,快递员穿梭风雨派送的每一个包裹,程序员深夜调试的每一行代码——这些劳动已经完成,劳动成果已被占有。此时雇主如果拒绝支付约定报酬,就不是“纠纷”,而是单方面的侵占,是对已完成劳动价值的无偿占有。
将这种明确的侵占行为包装成“纠纷”,无异于将入室盗窃称为“财物位置调整争议”。这一定性错误绝非无心之失,而是系统性地将天平倾向资本,是将不公予以合法化的语言手段。
社会中的“欠债”关系,无论是银行借贷还是民间债务,往往有抵押、有担保、有相对完善的追偿机制。即使债务人破产,债权在法律上仍被承认,并有相应的清偿顺序。
但欠薪完全不同。当企业主转移资产、注销公司、甚至玩起“金蝉脱壳”的把戏时,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往往就此石沉大海。欠薪的“欠”,常常是一种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承诺,一种既成事实的永久性剥夺。
更残酷的是,欠薪侵占的不是闲置资金,而是劳动者的生存资料。它直接剥夺的是下一顿饭、下个月的房租、孩子的学费、父母的医药费。这种剥夺的即时性和毁灭性,是任何其他债务形式无法比拟的。
强盗行凶,社会有完整的防范和惩戒体系:我们可以锁门、可以报警、可以期待法律制裁。这种侵害虽然暴力,但至少明确、直接、被公认为犯罪。
而欠薪却是穿着合法外衣的制度性伤害。它发生在信任关系的庇护下——劳动者相信雇佣契约,相信劳动法保护,相信“干活拿钱”的基本伦理。雇主利用这种信任,将劳动价值收入囊中后,突然宣布这份价值“暂不兑现”。
这种背叛的残忍性,不仅在于经济剥夺,更在于信任的彻底瓦解。一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曾对我说:“我宁愿他一开始就说没钱雇我,也好过让我白白干了半年,最后什么都不给。”
更为不公的是社会对待这两种“掠夺”的态度:持刀抢劫者会被迅速抓捕、审判、入狱;而“持资本抢劫”的欠薪者,却往往能够以“经济纠纷”、“经营困难”为盾牌,继续过着优渥生活,甚至享受地方政府的“保护”,以维护“营商环境”。
为什么如此明显的侵占行为,会被系统地定性为“经济纠纷”?
首先是法律执行的便利主义。处理明确的经济纠纷有现成程序,而将欠薪定义为刑事犯罪(如侵占罪)则需要更严格的证据、更复杂的程序、更坚决的执法意志。选择前者,实质上是将执法成本转嫁给维权者。
其次是资本优先的发展逻辑。在一些地方,企业被视为经济增长的引擎,而劳动者只是“生产要素”。当两者冲突时,保护企业主“积极性”、维持“经营稳定”往往成为优先选项。欠薪被淡化为“纠纷”,实质是为资本提供一种隐性的免责条款。
最后是社会观念的深层扭曲。当“老板承担风险”被无限放大,“劳动者应共担困难”便成了潜台词。在这种扭曲逻辑下,欠薪反而被赋予了某种“合理性”——企业都困难了,员工怎么就不能“理解”呢?这种将经营风险非法转嫁给劳动者的观念,是欠薪问题屡禁不止的文化土壤。
要根治欠薪问题,必须从重新定性开始:
法律上,应明确工资拖欠的特殊性质。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中的“侵占罪”或设立专门的“恶意欠薪罪”,而不是将其推入民事纠纷的模糊地带。劳动报酬应被视为有优先受偿权的特殊债权,在企业清算、破产时享有最优先顺位。
执法上,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像对待盗窃案一样对待恶意欠薪——立案快、侦查快、追赃快。建立欠薪行为的“黑名单”制度,让欠薪者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高消费等方面处处受限。
观念上,应重塑劳动价值的神圣性。通过公共教育和舆论引导,确立“工资优先支付”原则。企业的经营困难,绝不能成为剥夺劳动者报酬的理由。相反,越是困难时期,保障基本劳动报酬越是企业主不可推卸的底线责任。
总之,恢复劳动价值的不可侵犯性欠薪问题不仅关乎个别劳动者的生计,更关乎一个社会的价值根基。
当劳动可以被无偿占有而不受严惩,当工资可以被随意扣押而仅被视为“纠纷”,我们伤害的不仅是劳动者的钱包,更是“劳动创造价值”这一文明社会的基本信念。
重新定性欠薪,就是重新确认一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已经付出的劳动,其价值是不可侵犯的。这不是对企业主的过高要求,而是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底线要求。
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正名开始。只有当欠薪不再是“经济纠纷”,而是明确无误的“价值侵占”时,那些拿着血汗工资逍遥法外的“老板们”,才会真正面对他们应有的法律与道德审判。
劳动者不需要怜悯,只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首先始于我们对欠薪行为的正确命名与定性。你有什么话说,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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