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部分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北府通〔2026〕1号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绵阳市2025—2026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一城一策”工作方案》《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一)禁燃禁放区域范围:永昌镇尔玛社区、禹龙社区、沐曦社区、新川社区、纳润社区、诺西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时禁放区域范围:永昌镇原安昌片区场镇建成区(含沙汀路段),每年春节(国务院发布的春节假期)至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全年禁放区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全年禁放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往禁放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给予治安处罚外,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特殊情形管理

因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提交申请,经依法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许可的燃放方案执行。

四、职责分工与宣传引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绵阳市北川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领域禁放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依托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平台,强化环保理念与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市民增强文明意识,主动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五、举报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等烟花爆竹主管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行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线索。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4821419。

六、附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从其规定。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有效期届满前,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是否修订或延续。

特此通告。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来源: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请转发告知!

关注我们,及时了解更多本地资讯!

点赞右下小花让更多人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