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律师事务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单位?合伙企业?个体户?不但一般人不能准确判断,很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律师,也许都不能够说明白。

1979年至1987年,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统称“法律顾问处”,后逐步更名为“律师事务所”,且均为国办性质。1988年,司法部发布《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深圳诞生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3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走向多元。至2007年《律师法》修订,合伙、个人与国家出资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正式确立。如今,国办所已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律师事务所多以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与个人所形式存在。

(一)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应满足三个条件:1.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2. 办理登记,否则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3. 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登记。律师事务所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

2022年1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信箱回复中明确指出: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非企业,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属于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此不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其他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性质的界定

社保部门:因无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被登记为“其他参保单位”。

在税务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却被“视同企业”。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明确,该法规所称“合伙企业”包括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司法裁判中亦存在分歧。北京一中院与上海二中院曾在民事判决中将合伙律师事务所认定为合伙企业;(2021)最高法民申XXXX号裁定认为重庆FG律所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而是《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非法人组织”。

(四)司法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判定

《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司发〔1990〕056号)指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指出:律师事务所持有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是企业,也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律师事务所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律师事务所正属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分类

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可以分为专职执业律师和兼职执业律师两大类;按照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从属关系又可以分为4类:

1. 出资律师(合伙人律师):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出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类似于公司的股东。

2. 授薪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承办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分配,工资待遇相对稳定,通常与业务量挂钩但不完全依赖案源。授薪律师需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工作独立性较低,但能获得一定的职业支持和资源。

3. 提成律师:自行承接业务,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按律师费的一定比例提成。提成律师工作自主性高,需自行开拓案源,律师事务所对其管理相对宽松,但需自行承担社保等费用,收入波动较大。

4. 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需在指导律师的带领下参与案件办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律师未取得执业证书,不能独立承办业务,实习期一般为12个月。

(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1. 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素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处领取劳动报酬。

2. 律师事务所与授薪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三要素的判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结果,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或监督,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身份隶属关系的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后勤人员、接受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并需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授薪律师,这两类人员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成为一名律师必须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一般均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也具备劳动合同要素。但若仅是实习人员,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则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3. 律师事务所与合伙律师不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三中院在(2022)京03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与普通律师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其虽需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定,但其更是律师事务所各项规定的制定者、参与者,重大事项的共同决策者、表决者,在加入和退出律师事务所的程序上,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均需要向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这与劳动关系变更的要求显然不同。合伙人律师的权益分配方式亦与普通律师领取报酬的方式不同,提成比例与提取方式亦与其所负担的律师事务所运营成本等费用相关,合伙人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并对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与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一定条件下的有限责任。这种财产关系内容在劳动关系中并不存在。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

4. 律师事务所与提成律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山东省高院(2021)鲁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专职提成律师其工资来源于收入提成,即来源于自己的业务收入,并非律师事务所根据该提成律师的业务量确定其收入,律师的工作时间、内容完全由自己支配、安排,双方没有约定该提成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制度管理;专职提成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5. 在律师事务所参保的提成制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即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律师事务所为提成律师参加社会保险,也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必定存在劳动关系。提成律师亦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但此“管理”有指导与监督的性质,并非劳动合同意义上的“劳动管理与被管理”,无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律师事务所不向提成律师分配任何案源,不发放工资,不符合“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要求。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仅能证明被告为原告参保的事实,无论提成律师与授薪律师,律师事务所均应为其参保,但参保不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三)律师事务所是否必须为提成律师承担社保、公积金缴纳义务?

深圳中院在(2018)粤03民终XXXX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院(2023)陕01民辖终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律师事务所不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形下,律师事务所与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之间不存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二者社保费用的缴纳义务,不符合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对二者的工伤不承担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条: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律师事务所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不属于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文中的范畴。所以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授薪律师、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都没有义务为他们缴存公积金。

三、律师事务所税费缴纳有哪些不同之处?

(一)在增值税方面,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非企业单位可选择3%简易计税的规定,只能选择一般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局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律师开展的咨询服务未列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范围,从而认为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鉴证服务不能选择3%的简易计税方式,只能选择一般计税。

(二)律师事务所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条,本法规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改为只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此后按该规定,改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在税收征管上,律师事务所参照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即为参照合伙企业进行查账征收。

3. 律师事务所不适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明确回复,上述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参照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减半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不同人员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及《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1. 合伙人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利润分配及留存收益,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从2000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奖金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因此合伙人取得的奖金不能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个人所得税。

2. 雇佣律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构成包括固定工资、办案提成及律师事务所发放的奖金补贴,合并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关于分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的规定: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办案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可按分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已经扣除30%办案费用的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顾问等支付的报酬,不能作为费用重复扣除。

3. 兼职律师(工资薪金所得)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由律师事务所全额代扣代缴个税(不得减除5000元/月费用),适用3%-45%税率。

4. 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顾问等支付的报酬,由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律师事务所可代为缴库。预扣预缴规则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收入-800)×20%;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收入×(1-20%)×20%-速算扣除数(最高40%)。

(四)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适用“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

年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上述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上述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五)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法律服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如诉讼代理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等)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项目,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七)律师事务所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上述所定义的用人单位,可以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别声明:

大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护义务,本篇所涉客户项目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取得客户同意。全文内容、观点仅供参考,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任何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文作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