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营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09〕12号),现就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站前区、西市区行政区域;
(二)老边区城区:东至上白线、南至渤海东大街、西至北营线、北至花英台总干渠;
路南镇:东至新城路向南经营柳路延伸至规划四路、南至与西市区接壤处、西至与站前区接壤处、北至营大路。
边城镇:薄家村、北于杨村、前进村;
(三)鲅鱼圈区行政区域,东至202国道。
二、公安、应急、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应急管理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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