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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回头看”中,检察官现场查看文物古建筑整改修缮情况。

清晨的阳光洒在于家大院的青砖灰瓦上。这座始建于清代的四合院,在检察机关一纸诉状的推动下,正褪去历史尘埃,以集展示、非遗体验于一体的崭新姿态,重新融入古都文旅发展的脉络。这背后,是河南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的生动写照。

行政公益诉讼——这项被戏称为“官告官”的制度设计,正在中原大地从法律文本走向鲜活的实践。

破冰:从“顾虑面子”到“敢于亮剑”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对河南检察而言,这一修改带来的影响深远。

垃圾山无人清理,臭水河无人治理……这些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公共利益问题,随着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推进,逐步得到治理。

然而,制度落地之初,并非坦途。

与以往不同,检察机关被赋予了新身份——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以后如何开展工作?”这样的疑虑萦绕在许多公益诉讼检察官的心头。彼时,“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对多数人而言,仍是一个抽象而陌生的法律术语。

“提起诉讼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督职责的集中体现。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磋商、检察建议等递进式监督程序,必须与诉讼相衔接,将诉讼作为审前阶段能够取得效果的有效保障和最终手段。”河南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罗瑞这样阐释。

“敢于亮剑”的理念,在公益诉讼检察官的工作中得以具象化。2019年,某县检察院发现该县存在饮用水生产企业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却长期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的情况,直接威胁群众的饮水安全。同年9月5日,该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然而在后续的整改效果跟进中发现,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2019年12月4日,该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仅仅27天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责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对辖区内桶装水企业无证生产、销售的监管工作。

一位涉事企业负责人事后感慨:“提质升级是良心工程,环境好了我们才能干得长久。整改之后,我们终于不用怕检查了。”

“决定起诉时,确实有一定压力。”承办检察官回忆,“但办案效果却出人意料地好。”

该案如石击水,激起层层涟漪。2023年91件,2024年90件,2025年162件,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数据变化的背后,是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深化认识。

拓疆:上下一体办案增强监督合力

随着实践深入,行政公益诉讼的疆域不断拓展。河南省检察机关因地制宜,探索出了一条特色路径。

2023年9月,河南省检察院组建8个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办案团队,省市县三级检察院355人加入团队,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线上或线下活动,覆盖14个法定办案领域。

2024年12月,某区检察院收到人大代表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某文物存在严重损毁问题。该院初步调查后层报河南省检察院,经批复于2025年1月9日依法立案。1月21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向文物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职、及时修复受损文物。同年3月,该院收到文物部门书面回复。然而,现场核查时检察官却发现,文物部门未及时开展整改工作。

“案件办结,必须以问题实质性解决、公共利益有效维护为前提。”承办检察官表示,虽然在审前解决公益保护问题是办案的最佳效果,但对拒绝整改、虚假整改、纸面整改等情形,绝不放宽尺度,降低标准结案。

随后,某区检察院与所属市检察院启动上下一体履职机制,由市检察院统筹协调,组织市、区两级文物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文物保护专家参会讨论。经河南省检察院审批,2025年6月4日,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文物部门履行修缮保护的法定职责。8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行了法定监管职责。当审前程序未能推动问题解决时,行政公益诉讼就成了保护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最后一道刚性防线。”该案承办法官阐释道。

司法刚性监督激活了文物保护“源头活水”。在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下,区文物部门积极履职,指导涉案公司投入400万元聘请专业资质企业,严格按照修复方案开展修缮,目前受损文物已全部修缮完毕。

“起初确有不解,但事实证明,检察监督为我们破除长期积弊提供了‘法治盾牌’。一些单靠我们难以推动的整改,借助司法力量得以落实。”区文物部门相关负责人坦言。

“我们始终牢记应勇检察长关于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和规范性、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的要求,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工作部署,初步构建起‘诉前优先、梯次监督、当诉则诉、敢诉能诉、诉则高质效’的监督格局。”河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田凯说。

创新:搭建协同治理的“四梁八柱”

数载耕耘,硕果渐盈。

近年来,河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领域逐年拓宽,从环资、食药、国财、国土拓展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10个领域。

比数字更动人的,是机制创新如春水般无声地渗透与改变。

“我们坚持以‘可诉性’为核心,坚持‘质效优先’理念,依托省检察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建立重大案件一体化指挥、跨区域案件协同办理机制,确保每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都经得起实践和人民检验。”罗瑞介绍,全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坚持做好线索管理,做实流程监控,做深分析研判,以数字检察赋能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切实提升了办案质效和法律监督能力。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明显感受到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体系化、专业化水平在持续提升。”某市法院行政审判庭一名法官表示,“尤其是在‘可诉性’把握和证据准备上更为扎实。这种‘敢诉、善诉’的姿态,与法院‘支持监督、保障权利、促进治理’的审判理念同频共振,共同凝聚起以司法力量守护公共利益的强大合力,实现了法律监督与审判职能的良性互动。”

机制的活力,迅速在各地实践中得到验证。

在郑州,市检察院探索建立起诉案件跟踪研判指导机制,通过专人跟进与集体研讨相结合,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个案指导。如某检察院督促保护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案,市检察院全程指导,联合工会、妇联开展监督,督促人社局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165份,助力女职工权益保障从政府监管延伸至企业自律和社会协同。

在南阳,面对白河河道内盘踞多年、面积近千亩的违建群,检察机关创新运用“市检察院提级立案+区检察院同步监督”的联合办案模式,有效推动困扰多年的侵占河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行政公益诉讼是监督之诉、协同之诉,它以司法之力助力行政机关解决多部门职能交叉、履职依据缺失等监管难题,厘清并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实现依法行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达到双赢多赢。”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院长张嘉军表示。

“要贯彻落实好最高检要求,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把维护公共利益和‘可诉性’贯穿立案、调查、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各环节。”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文龙表示,全省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突出“高质效、优结构、精办案”,做好审前检察督促与提起诉讼的有机衔接,在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上下功夫,高质效办好每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