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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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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从2025年1月份开始负责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的物业管理服务和该市场商铺商户转供电电费的代收代缴服务。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共有16幢,总商铺数为490间,总户数287个,均由该公司代缴电费。

经查实,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份,当事人共向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商铺商户收取电费总共982140度,单价0.95元每度,共计933033元,期间向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苍南县供电公司上缴的电量总共1011403度,单价0.71元/度至0.74元/度不等,电费共计736141.09元,扣除公摊电费50463元,线路损耗10%,共多收电费95499.8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未退多收转供电电费239.54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239.54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覆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