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6年1月30日),共302家企业备案中。

其中,赴港上市248家,赴美上市53家、赴台上市1家。

2026年1月16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新增23家公司备案,分别为:传音控股、尚鼎芯科技、阿维塔科技、亦诺微医药、酷赛智能、xTool Innovate(创客工场)、泽璟生物、巴奴国际、金智维人工智能、新思考电机、宏芯宇电子、杰华特微、新济医药、翼菲智能、导远科技、车联天下、老乡鸡、景旺电子、君赛生物、EpimAb Biotherapeutics(岸迈生物)、派格生物、芯迈半导体、主线科技,均为赴港上市备案。其中,派格生物为“全流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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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还对6家企业出具了补充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1、孩子王(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已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起始时间、具体内容及持证情况,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要求的具体依据。

二、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你公司业务模式及涉及AI大模型的具体情况,包括应用场景、具体功能等。

三、请说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的预计募集资金量。

2、千里科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你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备案程序的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力帆控股与奔驰数字技术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办理进展,以及上交所合规性确认情况。

三、关于业务经营:

(1)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你公司业务模式及涉及AI大模型、AI辅助驾驶系统的具体情况,包括应用场景、具体功能等,是否涉及获取和使用地理信息数据;

(2)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制作、发布;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项目投资咨询”的具体情况,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及具体运营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

(3)除上述外,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开展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政策要求。

四、关于规范运作情况:

(1)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在法律意见书中补充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的业务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目前仅核查说明主要子公司情况;

(2)请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发、运营网站、小程序、APP、公众号等产品情况,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内容,提供信息内容的类型以及信息内容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说明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五、请你公司严格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3、中坚科技(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结合股票质押原因、相关主体偿债能力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发行上市前后,你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是否导致发行人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请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的要求,补充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4、龙迅股份(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备案材料与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方案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请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说明本次发行方案。

5、南京擎天(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备案材料对控股股东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及认定标准,并就控股股东的认定情况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请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要求,

(1)完善说明发行上市方案,备案材料及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上市方案内容不一致的原因;

(2)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具体情况及审理进展。

三、请说明你公司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涉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以及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并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并就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实际业务、资质许可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业务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你公司业务是否涉及AI大模型,包括应用场景、具体功能等。

五、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涉及开发、运营网站、小程序、APP、公众号等产品,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内容,提供信息内容的类型以及信息内容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说明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六、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6、四方精创(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募集资金是否涉及境内外募投项目,以及所履行的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情况。

二、请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说明发行人境外经营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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