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国能东方期货(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10420W)自有资金投资未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流程,反映出自有资金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对照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自有资金投资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