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以为,日本首相解散众议院的权力,在日本社会中,也是毋庸置疑的。不过,今天却看到了一则报道,称日本的中道改革联合与社会民主党计划提交一份新的议案,以限制首相解散众议院的权力。
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当然是因为高市早苗最近解散了众议院。而在即将于2月8日举行的大选中,自民党处于有利地位。
在日本政治的五五年体制中,自民党总是能够赢得选举,所以,决定解散众议院的首相,也总是自民党人。首相们都会尽量选择在时机对自己有利的时候,举行大选。
在野阵营的各个党派,现在就是趁着又一次解散众议院的机会,提出了此议案。
这项议案的支持者认为,日本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首相可以解散众议院。
宪法确实没有明文这样说,但是,在日本宪法的第七条第3款却写道: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解散众议院。
在目前的程序中,当首相决定解散众议院后,便可以向天皇提出解散的建议,对于这样的建议,作为虚君元首的天皇,不得拒绝。所以,实际上,解散众议院的权力,就在首相手中。
又有支持者认为,虽然首相可以解散众议院,但是她不得随意解散。这部分人所秉持的日本宪法依据是第六十九条。其写道: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必须全体辞职。
一些人将此条文解释为:只有在众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后,首相才有权提请天皇解散众议院。除此之外的其他的众议院解散情形,均是违宪解散。所以他们说,高市早苗此次违宪了!必须得制定一部新法律,限制她的权力。
怎么说呢?第六十九条的目的,是规定当不信任案通过后,内阁所必须要采取的做法:要么解散众议院、要么内阁总辞。而绝不是为了将不信任案的通过,作为解散众议院的唯一合宪情形。
即使是在不信任案通过后,内阁也在是否解散众议院的问题上,拥有选择权。所以,不信任案的通过,并不会自动导致众议院的解散。是否解散众议院,仍然是由首相自己决定。
在议会制国家,其宪法中,基本上都会有不信任案条款,即使是没有成文宪法的议会制国家,也会有此惯例与传统。不信任案通过后,要么内阁总辞,要么提前大选,是绝大多数议会制国家的标配选项。
在日本的政治中,早就建立了首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解散众议院这一宪政传统。自二战结束以来的28次众议院选举中,有27次选举,都是在首相解散了众议院的情况下举行的。而在这27次解散中,又只有3次解散,是首相在众议院通过了不信任案后,才宣布解散的。
现在野田佳彦与齐藤铁夫一道,是中道改革联合的联席党首。野田佳彦先前曾出任首相,在2012年11月,时任首相野田佳彦宣布解散众议院、提前大选,然后输给了安倍晋三。当时众议院可没有通过对野田内阁的不信任案。
如果按照一些人的说法,高市早苗此次解散众议院有违宪嫌疑的话,那么自二战以来的大多数日本首相,就都有违宪嫌疑了,野田佳彦自己也跑不了。
在野阵营此次计划在新一届议会提出限制首相解散权的议案,然而,这样的议案,很难通过。因为,在野阵营极大概率将会继续在野,议案拿不到足够的票数支持。即使他们成为了众议院多数派,他们也不大可能继续推进此议案,因为那将自缚手脚。假如议案真的通过成为了法律,也会被日本最高法院推翻,从而失去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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