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公证处将1.8亿元巨款存入银行,五年后想买理财时,才发现钱早已被银行员工私自划走,账户仅剩44万余元。告上法庭后,银行竟以“员工个人行为”和“先刑后民”为由,在一审、二审均成功脱责。案发近八年后,最高院再审一锤定音,局面彻底反转!这背后暴露了银行怎样的管理漏洞?储户的天文数字存款,到底安不安全?

一、 巨款不翼而飞:1.8亿存款是如何“蒸发”的?

这事听起来就像电影剧本。北京一家公证处,2013年在一家银行开了对公账户,陆陆续续把其他账户的钱也转进来,五年下来攒了足足1.8个亿。

这五年里,银行的客户经理李某每个季度都上门递送对账单,手续看起来一切正常。2018年,公证处看着账上趴着的巨款,心想闲着也是闲着,就通过这位李经理买了该银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协议、公章一应俱全。

结果到了理财到期的时候,钱却取不出来了。银行一查,公证处如遭晴天霹雳:账户里的钱,早在2014年就被分批转到了9家公司和个人的账户里,买理财前账面就只剩44万多元了!

原来,五年里收到的对账单、理财协议,全是伪造的。上门服务、定期对账,竟是一场持续数年的精心骗局。

二、 银行“甩锅”神操作:都是员工的锅,还说要“先刑后民

公证处当然不干,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兑付近2亿元本息。

法庭上,银行使出了“甩锅二连击”:

第一招:推给个人。 银行说,这完全是员工罗某某、李某的个人犯罪行为,和银行无关。还“补充”了一个震撼细节:主犯罗某某已经“精神失常并失踪”,李某也已离职,你们找不着人。

第二招:程序拖延。 银行搬出“先刑后民”的原则,要求法院先驳回起诉,等刑事案件审完了再说。可谁都知道,刑事案件流程漫长,这1.8亿的追索可能就被无限期搁置了。

令人意外的是,一审、二审法院都采纳了银行的抗辩,驳回了公证处的起诉。这意味着,如果接受这个结果,公证处的巨额损失在法律上短期内将求助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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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高院一锤定音:银行,这个责你逃不掉!

公证处没有放弃,最终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高院的判决,带来了彻底反转,也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1. “先刑后民”不能滥用! 最高院明确指出,只有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时,才能“先刑后民”。本案中,银行该不该对储户存款负责(民事纠纷),和员工是否犯罪(刑事案件),是两码事,完全可以分开审理。银行想用这个原则拖延时间,法院不支持。

2. 银行管理漏洞,必须担责! 判决虽然没有最终实体结果(发回重审),但其裁定精神非常明确:员工能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印章、长期冒领对账单、划转巨款,恰恰证明了银行在内部管控、业务流程和印章管理上存在巨大漏洞。这个漏洞带来的风险,不能简单推给“个人行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难辞其咎。

3. 储户的合理信赖应受保护。 公证处基于对银行这个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赖,接受了其员工长期提供的“上门对账”服务。这种由银行职务行为带来的信赖,其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结论与普法点:

这场历时八年的官司,给我们敲响了多重警钟:

· 对银行: 信誉是金融业的生命线。出事之后,试图用“临时工”“已离职”“先刑后民”来“甩锅”和拖延,不仅难以如愿,更会严重透支公众信任。强化内控,管好员工和印章,才是正途。

· 对储户(尤其是大额对公账户): 不能过度信赖银行单方提供的对账服务,特别是上门服务。要定期通过多种渠道(如网银、柜台查询)主动核对账户,确保资金动态尽在掌握。

· 对法律实践: 最高院的裁定再次明确了“先刑后民”的适用边界,防止了该原则被滥用为拖延诉讼的工具,有力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这事您怎么看?

1. 银行把责任全推给“精神失常”的员工,这理由您能接受吗?

2. 如果是您的公司遇到类似情况,您觉得该如何防范?

3. 最高院这次“拨乱反正”,您认为对保护所有储户权益有什么意义?

本文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定。基于公开法律文书进行普法解读,具体案件细节以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