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廖律师,专注婚姻家庭/继承】用北大法宝真实案例,讲懂家事法律。
“律师,我掏心掏肺替她还了三年房贷,就等复婚那天,她却背着我和别人领了证,这钱我还能要回来吗?” 接待郑某时,他攥着一沓银行还款凭证,眼底的红血丝里全是不甘与绝望。
这场看似是“旧情复燃”的同居,藏着最伤人的算计;那些心甘情愿的付出,到最后竟成了一场没有退路的骗局。这不是杜撰,是安徽马鞍山的真实案例,藏着无数同居男女的财产与情感陷阱。
核心警示:离婚后同居≠复婚,没有法律保障的“付出”可能血本无归;附条件赠与的财产,若条件未成就,可依法追回。
一、案例拆解
郑某与邢某曾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本该是安稳的三口之家,却没能熬过柴米油盐的琐碎,于2018年2月签订了离婚协议,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女儿由郑某抚养,邢某不支付抚养费;位于雨山区的一套房屋归邢某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一)旧情复燃?不过是一场有条件的陪伴
离婚的手续刚办完,两人就达成了口头约定——重新同居,一起照顾女儿,等2021年5月13日正式复婚。为了这份“约定”,郑某主动扛起了责任。
他每月按时偿还邢某名下那套房屋的房贷,自己的工资几乎全砸在了还贷上;而邢某负责照顾孩子,用她的工资承担家庭日常开支。这一同居,就是近三年。
郑某以为,只要自己足够用心,就能挽回这段婚姻,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他甚至额外转给邢某31700元,从未计较过这些付出是否能有回报。
(二)晴天霹雳:我在等复婚,她在和别人领证
2021年初,郑某偶然发现邢某与他人举止亲密,心里起了疑心,一番追问下,他得知了一个让他彻底崩溃的真相——邢某早在2021年1月21日,就和别人登记结婚了,后来又匆匆离婚。
更让他寒心的是,邢某明确表示,她早就不想和他复婚了,之前的口头约定不过是权宜之计。那些郑某以为的“旧情”,从头到尾都是他一厢情愿的自我感动。
(三)维权之路:12万房贷,能要回来吗?
郑某算了一笔账,从2018年3月到2021年1月,他一共替邢某偿还了两套房屋的贷款,合计12万多元(其中雨山区房屋贷款96042.48元,另一套房屋贷款31700元)。
他找到邢某,要求返还这笔钱,却被邢某拒绝。邢某说,郑某还贷是自愿的赠与,而且她也承担了三年的家庭开支,不该返还。无奈之下,郑某诉至法院,索要自己垫付的房贷。
二、法律解读:替前任还贷,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本案的核心争议的是:郑某替邢某还贷的行为,到底是“自愿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如果是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时,财产能否追回?用大白话拆解判决依据,一看就懂。
法律金句:赠与可以附条件,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这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一)关键条款:附条件赠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简单说,就是你可以自愿给别人东西,但可以附加一个条件(比如“等我们复婚就给你”);如果这个条件没实现,你就有权把东西要回来。
(二)法院怎么判?两个核心认定
1. 还贷行为是附条件赠与,而非无偿赠与:双方都认可曾约定复婚,郑某替邢某还贷,本质是为了实现“复婚、共同生活”这个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两人顺利复婚。现在邢某拒绝复婚,还和他人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失效。
2. 并非所有款项都能追回:郑某主张的31700元,因无法证明用于还贷,且邢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该款项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家庭开支,法院认定这部分是共同生活支出,不予支持返还;但96042.48元房贷有明确还款记录,应予返还。
(三)常见误区:这些说法站不住脚
1. 误区一:“赠与不能附复婚条件,违反婚姻自由”—— 法院认为,附复婚条件的赠与,是赠与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并未强迫对方复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误区二:“我承担了家庭开支,就不用返还房贷”—— 双方对共同生活都有付出,邢某未能证明自己的开支远超郑某,且房贷是针对邢某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家庭开支无关,不能以此抵消。
三、干货落地
现实中,很多人离婚后为了孩子或旧情选择同居,却忽略了法律风险——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财产纠纷、情感欺骗屡见不鲜。这4点干货,帮你规避风险、守住财产。
第一步:口头约定不算数,书面协议才靠谱
若约定复婚、财产分配、开支承担等事宜,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比如“一方替另一方还贷,以复婚为条件,若未复婚,还贷金额需全额返还”,避免口说无凭。
第二步:大额付出留证据,避免“无偿赠与”陷阱
替对方还贷、转账、购置大额财物时,务必留存好凭证(银行流水、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并明确标注用途(如“替邢某偿还XX房屋房贷,用于复婚”),防止后续被认定为“无偿赠与”。
第三步:分清个人财产与共同支出,不混淆
- 个人财产:一方婚前或离婚后归个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其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替还的,可主张返还;
- 共同支出:用于同居期间衣食住行、孩子抚养的费用,双方共同承担,一般无法单独主张返还。
第四步:遭遇欺骗,及时维权不拖延
若发现对方违背约定(如拒绝复婚、与他人结婚),应及时收集证据(书面约定、转账凭证、对方结婚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附条件赠与的财产,越早维权,越易追回损失。
四、互动提问:这些同居困境,你可能也会遇到
离婚后同居的风险,远比我们想象的多。看完这个案例,不妨思考以下问题,提前规避自身风险,也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与困惑。
1. 离婚后同居,一方自愿替另一方还贷,没约定复婚,能要回来吗?
2.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能要求分割吗?
3. 附复婚条件的赠与,若双方短暂复婚又离婚,还贷钱还能要吗?
感情可以感性,但财产必须理性。离婚后再续前缘,别让“旧情”蒙蔽双眼,守住法律底线,才能避免付出一场空。
温馨提示:本文案例基于(北大法宝案例案号:(2021)皖05民终1427号)判决书整理,人名均为化名,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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