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2月2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泰州赛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及其从属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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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4日,该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店铺“赛维康旗舰店”销售的胎心监测仪使用“三甲产科同款”“赛维康联合军工企业”等宣传用语,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该局于2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此后在调查期间,该局陆续收到多起针对同一主体的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线索,所有线索均并案处理。
调查显示,该公司在天猫平台“swk赛维康旗舰店”中销售的多款医疗器械存在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医用电动洗鼻器在产品页面标注“安全无异味”及“三甲医院耳鼻喉科同款”;静脉曲张医用弹力袜使用“三甲专家推荐款”进行宣传;疤痕贴利用患者使用前后对比图进行推荐;鼻炎贴宣称“一贴通鼻”并标注“三甲同款”;电子体温枪则使用“三甲医院同款”等表述,且虽经广告审查却未公示批准文号,宣传内容亦超出审查范围。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包括利用医疗机构、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对产品功效及安全性作断言保证,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以及未显著标注广告批准文号等。该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多项广告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该局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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