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老百姓的房屋被相关部门征收了,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需要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至少这两种的补偿方式供广大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就上面两种补偿方式任意选择,其既可以选择产权换,也可以选择要安置房,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不过结合实践来看,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青睐选择产权置换,也就是让征收方提供质量合格,没有安全隐患的安置房。那么,对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法律法规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其补偿原则是什么呢?如果安置房质量不过关,被征收人又要该怎么办呢?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换句话来说就是,一般情况下,若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置换,征收方则需要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提供质量过关的安置房。但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这里的拆一还一并非指的是房屋面积,而是房屋本身的价值,相关部门全部都按面积来理解拆一还一,那么原则上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拆一还一一般都是按房屋所占土地价值来算的。
比如说,如果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位置就在被征收房屋周边,那么安置房的价值就有可能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差不多,此时征收方则是可以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提供给被征收人与其被征收房屋面积差不多的安置房进行补偿安置。
但是如果安置房的位置并不在城区,而是在几十公里以外的郊区,可被征收房屋的位置又在城区时,那么此时安置房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就有了很大的差距。我们都知道,城区的地价远比郊区的地价要高的多,一平方米往往在上万元,而郊区的地价通常在几千块钱(这里指的是三四线城市的房价),所以此时若征收方还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也就是只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房,那对被征收人来说就非常不公平了。
不过,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若安置房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相差较大,征收方则需要结清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比如说当安置房在地理位置没有那么优越的郊区时,征收方可以多提供一套安置房给予被征收人,或者是以货币补偿的方式结清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的差价,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房屋的位置在郊区,而安置房的位置相对于来说靠近城区时,若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有价值上的差距,那么原则上,被征收人就需要结清差价。当然了,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多余的钱,也可以跟征收方沟通,领取比被征收房屋面积比较小的安置房,这也是一种结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清差价的方式。
而对于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低于地方规定的标准的,甚至家庭还存在困难的,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还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比如《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后,拆一还一是底线(房屋地价),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在很远的地方,其价值无法与在城区内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相提并论,但征收方却直接按面积进行补偿,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与征收方积极地沟通,如果沟通无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结清差价,被征收人可以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争取合量的补偿。
另外,还要额外提醒大家一点,在收到房屋后,千万不一要马上领取钥匙,可以看看安置房的质量是否过关,如果安置房质量存在问题比如漏水,墙体有裂缝等,建议尽快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是要求更换补偿方式,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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