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协会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增强综合竞争能力,进而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质量,有力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中国质量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质协”)组织开展中国质量协会全国质量奖(以下简称“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为规范、公正地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1.2 全国质量奖评审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专业、客观、公正的评审。
1.3 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周期为3年。
1.4 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2.1 全国质量奖由组织类、项目类、团队类和个人类四类奖项组成,其中团队类和个人类奖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2.2 全国质量奖组织类奖(以下简称组织奖)是对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并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绩效的组织所授予在经营发展质量领域的崇高荣誉。
2.3 组织奖面向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各类组织。
2.4 全国质量奖项目类奖(以下简称项目奖)是对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追求卓越管理绩效的各类重大项目所授予的质量领域的崇高荣誉。
2.5 项目奖面向航空航天、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及应用、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现代交通、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新型基础设施、国防建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各类重大项目。
2.6 组织奖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20家,项目奖获奖数量每届不超过10个。
第三章 评审标准
3.1 组织奖评审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国家标准和《卓越绩效准则》T/CAQ 10115-2021团体标准。标准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七个方面明确了对组织的评价要求。
3.2 项目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项目管理评价准则》(T/CAQ 10209-2025)团体标准。标准从领导、过程和结果三个方面明确了对项目的评价要求。
第四章 申报条件
4.1 组织奖申请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独立运营3年以上。非独立法人组织,应由其所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4.1.2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1.3 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2 组织奖申请者应深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全面开展管理改进和创新。近三年卓越绩效成熟度评价达到 E4 及以上等级(含 E4)。曾荣获全国质量奖的组织,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4.3 项目奖申请者所在组织应满足4.1基本条件。
4.4 项目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性,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显著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拥有核心技术、标准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水平居国际领先地位。
第五章 评审组织
5.1 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和评审机构组成。领导机构为中国质量协会评审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机构由全国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全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
5.2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评审活动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审议确定审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研究解决评审活动中有关重要事项等。
5.3 审定委员会
5.3.1 主要职责
(1)审议全国质量奖活动工作报告,组织推荐获奖组织和项目答辩;
(2)审议获奖组织和项目推荐名单,投票确定获奖组织和项目;
(3)为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3.2 人员构成
审定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的质量工作负责同志、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人及权威质量专家等组成。审定委员会主任由中国质量协会会长担任。
5.4 评审委员会
5.4.1 主要职责
(1)审议全国质量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工作报告,组织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项目答辩;
(2)投票确定推荐获奖组织和项目公示名单;
(3)为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4.2 人员构成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卓越绩效评审专家、企业高层管理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外部专家担任。
第六章 评审员
6.1 全国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6.1.1 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6.1.2 教育培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接受过卓越绩效模式相关标准及评审方法系统培训并通过考核,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6.1.3 实践经验:具有五年以上的管理和管理研究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
6.2 中国质协依据《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对评审员进行选拔聘用、评价考核等管理。
第七章 评审程序
7.1 自愿申报
7.1.1 凡符合全国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项目,基于自愿的原则,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作出申报承诺;
7.1.2 必要时,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量协会、质量主管部门等出具推荐意见;
7.1.3 申报材料严禁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项目必须予以明确标注。
7.2 资格审查
7.2.1中国质协对申报组织和项目的基本条件、组织信用信息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
7.2.2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申请者,直接判定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申请者,中国质协通知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再次进行审查;
7.2.3 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组织和项目进入资料评审环节。
7.3 资料评审
7.3.1 中国质协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组织和项目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资料评审;
7.3.2 每个申请者的资料由3名评审员负责评审。各评审员先对组织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独立评审,在此基础上评审组进行合议评审达成一致意见,撰写评审反馈报告并依据标准评分;
7.3.3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组织和项目,并拟定现场评审待核实问题。
7.4 答辩评审
7.4.1中国质协组织专家组对推荐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组织和项目进行答辩,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核心评审员组成;
7.4.2 组织高层领导从组织概况、绩效水平、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开展管理改进情况、突出管理特色、面临挑战及未来发展战略等维度进行陈述并回答专家提问。陈述提纲由中国质协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7.4.3 答辩评审专家组根据答辩结果确定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项目。
7.5 现场评审
7.5.1 中国质协组织评审员,对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被评审对象涵盖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均需纳入现场评审范围;
7.5.2现场评审组组长拟定评审计划,经与被评审组织沟通确认后实施。现场评审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评审计划;
7.5.3 现场评审专家数量、评审时长根据被评审对象的规模、生产运营复杂程度、分支机构地域分布等因素确定。组织奖现场评审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用时5-7天。项目奖现场评审组一般由3-4名专家组成,评审用时3天;
7.5.4 现场评审环节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考察、高层座谈、分组专题访谈、中层/基层员工座谈、末次会议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补充调查;
7.5.5 评审员依据评审标准,通过实地考察、交流访谈、资料查阅等形式,获取全面信息,并在组内进行充分交流沟通,确保对被评审组织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形成评审反馈报告、评分和推荐意见;
7.5.6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组长将现场评审结果材料提交至中国质协。中国质协整理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7.6 评审委员会审议
7.6.1评审委员会听取前期评审工作汇报,审议现场评审结果材料,视实际需要对拟推荐获奖的组织和项目进行在线答辩;
7.6.2 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基础上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三分之二的组织和项目推荐获奖并进入公示环节。
7.7 公示
7.7.1 中国质协将推荐获奖组织和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公示期为7天;
7.7.2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中国质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7.7.3 对有异议的推荐获奖组织和项目,中国质协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汇报材料。
7.8 审定委员会审定
7.8.1审定委员会听取前期评审工作汇报,审阅推荐获奖组织和项目材料,视实际需要对推荐获奖组织和项目进行在线答辩;
7.8.2审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投票,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三分之二的组织和项目获得相应奖项。
7.9 表彰
7.9.1 对获奖组织和项目,中国质协授予奖杯和证书;
7.9.2 中国质协组织在全国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项目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评审纪律
8.1 全国质量奖工作人员纪律
8.1.1客观、公正组织开展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不得向评审员传递任何有倾向性的信息;
8.1.2 对评审工作严格保密,不得询问、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各类工作信息或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申报材料、评审意见、实名异议人身份等工作信息;
8.1.3 不得接受推荐单位、申报组织赠送的礼物、佣金或其他有价值的馈赠,不得参加其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8.1.4 不得与中介机构接触或产生利益联系;
8.1.5 不得传播全国质量奖相关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不得从事有损奖项声誉的活动;
8.1.6 工作中发现影响评审公正性、规范性的情形,应在发现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8.2 评审员纪律
8.2.1 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评审工作,不为个人或利益群体谋取私利。
8.2.2 与评审组成员团结协作,互相沟通交流,认真负责,高质量完成评审工作。
8.2.3 不参加有利益关联申报组织的评审工作,包括受雇组织(含下属单位)、竞争对手,及提供过咨询、培训服务的组织等。
8.2.4 不向被评审组织推销培训、咨询等服务,不在参加评审后的三年内与被评审组织建立业务关系。
8.2.5 不私下与被评审组织联系接触,不与被评审组织人员互留联系方式等。
8.2.6 不收受被评审组织提供的礼物、佣金或其他有价值的馈赠。
8.2.7 保守秘密。不泄漏有关被评审组织的信息;不向评审组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结果。
8.2.8 不向其他评审组询问有关评审的信息,不干扰其他评审组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8.2.9 不私自留存被评审组织提供的材料,不擅自复制和传播评审报告。
8.2.10 不以“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的名义进行业务和市场开发工作。在自我介绍中使用“全国质量奖评审员”这一身份时,必须注明聘用年限。
8.2.11 自觉维护全国质量奖的声誉,不制造、不传播有损全国质量奖声誉的错误信息和欺骗性信息。
8.2.12 持续学习,提高评审技能,不断提升全国质量奖评审水平,为申报组织创造更大价值。
8.3 申请者纪律
8.3.1 申报组织和项目不得向材料接收单位、评审员或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8.3.2 申报组织和项目应在评审各环节中配合工作安排,按要求参加各项工作;
8.3.3 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组织和项目应配合中国质协开展异议调查。必要时,中国质协可安排与被异议组织和项目无利益关系的专家组开展异议调查;
8.3.4 对违反纪律的申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8.4 委员会纪律
8.4.1 坚持“专业、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议、投票表决,对推荐获奖组织和项目严格把关。
8.4.2 不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不以委员会委员名义谋取个人利益。
第九章 获奖者管理
9.1 获得全国质量奖的组织和项目不得在产品上标注全国质量奖标识,造成产品本身获奖的误解。在广告等宣传中使用全国质量奖标识须以书面形式来函,经中国质协同意并明确使用规范后,方可按要求使用。使用全国质量奖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9.2 中国质协对获奖组织和项目进行必要的监督。其中,组织奖获得者在获奖三年后,中国质协组织专家对其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开展管理改进情况及绩效发展趋势进行确认。
9.3 获奖组织和项目有义务参加中国质协举办的有关质量管理先进经验推广活动,宣传、交流其质量经营的成功经验,发挥标杆示范作用。
9.4 获奖组织和项目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质协有权取消其奖励,并向社会公开。
9.5 组织奖获得者在满足本办法第4章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再次申报全国质量奖:
9.5.1 通过了获奖三年后的确认;
9.5.2 确认工作结束三年以后;
9.5.3 获奖组织主体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改变。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同时废止。
10.2 本办法由中国质协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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