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师玉春、狄贵梅、姜晓东、成岚、张海啸、孙佩佩、李冬青、裴志军、张静、潘素娇、张吉范、刘玉显、徐国珍、何勇、刘拉、唐松柏、汪璐露、卫婵、苏波、薛永东、隋国军、张世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牵头对你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个别分所财务管理不规范。

上述情形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质量管理方面

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对已归档底稿的借阅、修改等,未建立有效管控机制并明确管理要求。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

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二是未评价逾期收费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执业质量方面

(一)风险评估方面

一是对业务模式及其变化、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系统及关联交易控制环境等了解评估不足。二是未充分识别评估诉讼信息、部分超过重要性水平的科目、特殊事项等重大错报风险,不同底稿对于特别风险识别结果存在差异。三是未结合不同业务流程了解收入确认相关控制,未关注相关控制是否有效执行。四是穿行测试不完整或样本与测试内容不符。五是关键控制点识别不完整、重要性水平确定依据不足、内控审计时间安排不合理。

(二)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未识别评价控制运行偏差或内控缺陷。二是部分控制测试未执行或样本量选取不足。三是未记录抽样方法,部分底稿测试结论相互矛盾。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二是分析性复核程序、收入细节测试、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三是未按计划执行部分审计程序。四是未关注收入确认政策的适当性。

2.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成本确认依据不充分、不适当。二是细节测试、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3.费用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部分细节测试不到位,个别审计调整无依据,审计结论与事实不符。二是研发费用部分实质性底稿缺失,未对研发人员认定、相关费用分配等进行核查,测试样本选取不恰当,截止性测试不到位。

4.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核查部分银行流水、未进行账户核对和账实核对。二是现金监盘程序不到位。三是未识别出定期存款列报不当。

5.存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关注存货会计政策披露的完整性。二是未合理关注发出商品大额增长且发货和验收时间异常等情况。三是未评价公司特殊原材料盘点方法的合理性。四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存货跌价测试复核程序、期初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6.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完整性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关注预期信用损失率合理性,未对减值计提测算差异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充分关注涉诉款项按照账龄组合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四是未关注公司账龄划分的合理性、公司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7.函证程序方面。一是不予发函事项未说明理由。二是未关注函证不符、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形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核对境外客户的收件人邮箱信息。四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

8.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部分底稿未见核查资料。二是对数据资产的核查程序不到位。三是缺失固定资产监盘照片及监盘小结。

9.长期待摊费用、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长期待摊费用、使用权资产核查程序不到位。二是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调整依据不充分,减值测试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10.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关注预付账款流水异常、供应商大额退款等异常情况。二是未对应付账款期后付款进行测试,未检查新增大额合同。

11.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恰当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二是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核实关联交易性质及价格公允性。三是关联方往来审计程序不到位。

12.其他审计程序方面。一是商誉减值测试参数复核不到位。二是未按计划执行预计负债相关审计程序,未关注质量保证服务会计处理的恰当性。三是内部交易审计未关注往来差异。四是期初余额、或有事项、职工薪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未关注合同履约成本的真实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六是未识别出财务报表附注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13.审计抽样方面。未评估审计抽样的充分性,未详细说明抽样方法和抽样过程。

(四)其他方面

14.质量控制复核不到位。修改总体审计策略未见复核记录,质量控制复核记录针对性不强,且缺少与项目组的沟通记录。

15.其他。一是底稿记录不规范。二是个别项目涉及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附件披露不完整。三是个别上市公司子公司审计业务未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四是未对部分具有财务重大性的单个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五是未对部分子公司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四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22〕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财会〔2010〕21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财会〔2022〕36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财会〔2019〕5号)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财会〔2022〕36号)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项目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师玉春、狄贵梅作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姜晓东、成岚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海啸、孙佩佩作为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师玉春、李冬青作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裴志军、张静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潘素娇、张吉范作为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刘玉显、徐国珍作为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勇、刘拉作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唐松柏、汪璐露作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卫婵、苏波作为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薛永东、苏波作为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及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隋国军、张世卓作为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