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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陈静与被告陈勇系亲姐弟,陈勇与被告林芳原为夫妻。2016年,因子女上学需要,陈静决定在京购房,但受限购政策影响,遂与弟弟陈勇及弟媳林芳协商,以陈勇名义购买一号房屋。

2016年8月19日,三方签署《借名购房协议》,明确约定:一号房屋虽登记在陈勇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归陈静所有,全部购房款(含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由陈静承担。协议签订前后,陈静向开发商甲公司、乙公司等支付首付款共计约142万元,并自2017年1月起每月向陈勇还款账户转账1.27万至1.34万元,持续还贷逾六年。

2016年12月,房屋交付,陈静收房并委托甲公司对外出租。同月,不动产权证办至陈勇名下。

后因陈勇与林芳婚姻破裂并涉离婚诉讼,林芳主张一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称购房款实为陈勇经营的个人独资公司资金,陈静仅是代付。她还提交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声称房屋已归属其个人。陈静因名下已有住房,无法办理过户,遂起诉要求陈勇、林芳共同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共计420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陈勇、林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静支付一号房屋的购房首付款及贷款合计420万元。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陈静提交的《借名购房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结合银行流水可见,首付款由陈静直接支付至开发商账户,月供长期、规律转入陈勇还款账户,且房屋自交付起由陈静实际控制并出租,足以认定其为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

林芳辩称购房款来源于陈勇公司,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静账户资金属于公司财产,法院不予采信。其提交的婚内财产协议签订于借名协议之后,不能对抗已成立的借名买房关系及实际履行事实。

鉴于陈静因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其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具有合同与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构建“三位一体”证据链:

✅ 书面协议——三方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锁定权属约定;

✅ 资金闭环——首付款直付开发商、月供长期稳定转账,排除“赠与”或“借款”歧义;

✅ 实际占有——收房、装修、出租均由陈静操作,印证真实控制。

即便名义人配偶事后反悔、制造婚内协议或质疑资金来源,只要出资人证据扎实,法院仍将保护真实权利。

律师建议: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涉及亲属关系时更易引发纠纷。若确需操作,请务必:

签署书面借名协议(最好三方签字);

所有款项从本人账户直接支付,避免经手他人账户;

保留收房、装修、出租、物业缴费等占有使用证据;

一旦出现争议苗头,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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