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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井冈山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依法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件的违法行为人陈某(化名)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该案成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后,井冈山市公安机关办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治安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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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上午9时许

违法行为人陈某在清理家中杂物时

为图一时便利

将数个塑料瓶及废纸盒

直接从六楼楼道间窗户抛下

物品坠落在小区楼道口

险些砸到楼道口进出的居民

该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楼道口人员进出频繁

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极易引发居民担忧与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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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调查

陈某高空抛物已构成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行为

依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管理的处罚

面对法律制裁

陈某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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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底线不容触碰:新法已明确将高空抛物列为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只要实施了抛掷行为且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侥幸心理不可有:“没砸到人”绝非免责理由。你的“随手一抛”,是对他人生命的极端漠视,其社会危害性已然构成。

3.安全意识不可无:请全体市民立即行动起来,自查自纠,管好自家门窗、阳台物品,教育家庭成员,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坚决杜绝高空抛物。

普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来源:井冈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