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6年,王建国、李强、赵磊三人计划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位于北京的公有住房。因政策限制,公房需登记在个人名下,三人遂与朋友孙伟协商,由其作为名义承租人和未来产权人,代为办理更名及后续“公转私”手续。
三方达成口头约定,并签署《共同出资购房协议》,明确:
房屋总价135万元,三人各出约55万元,合计165万元(含税费);
孙伟仅为名义持有人,无实际出资,不得擅自处分房屋;
房屋购入后由三人共同占有使用,并在“公转私”完成后对外出售,按比例分款。
协议虽由三人签署,但多处关键条款手写“孙伟”名字并按有指印。孙伟另出具《声明》称:“本人未出资,仅代持,无权干涉产权处置。”其母亲与配偶亦书面确认该事实。
随后,三人通过孙伟账户向原承租人支付定金、房款,并自行承担清租费、供暖费、置换费等全部费用,总计159.5万余元。所有合同、付款凭证、票据均由三人保管。
2017年,孙伟配合签署《公房出售协议》,启动“公转私”程序。但2018年,孙伟单方面向房管部门撤回申请,导致房屋无法取得独立产权,三人合同目的彻底落空。
三人遂起诉,请求:
解除《共同出资购房协议》;
孙伟返还全部已付购房相关款项。
孙伟辩称:
从未见过该协议,“孙伟”签名非其所写;
自己才是真实买家,曾转账130万元给赵磊用于购房(另案已调解为借款);
只同意退还王、李二人各44万元,拒还赵磊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解除《共同出资购房协议》;
✅ 孙伟分别向三人返还:
王建国:49.754万元;
李强:47.985896万元;
赵磊:46.8万元;
法院说理
法院围绕两大焦点展开:
第一,孙伟是否为协议当事人?
协议虽无其签名,但多处手写其名并按指印;
孙伟曾出具《声明》承认“未出资、仅代持”;
其母与配偶亦书面佐证;
孙伟申请指纹鉴定后又拒缴费用,视为放弃抗辩。
→ 法院认定:孙伟知情且系协议一方,应受约束。
第二,协议能否解除?
合同目的是“取得产权后出售分利”;
孙伟擅自撤回“公转私”申请,导致房屋始终为公房,无法过户或交易;
该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符合《合同法》第94条,依法解除。
第三,款项是否应返还?
所有购房款、税费、清租费等均由三人实际支付;
孙伟作为名义承租人,已实际享有房屋使用权;
其所谓“130万元购房款”已在另案中作为借款处理,不得重复抵扣。
→ 已履行部分应恢复原状,孙伟须全额退款。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揭示了“借名购公房”中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协议形式瑕疵不等于无效,关键看实质合意。
即使名义人未签字,但通过声明、指印、亲属证明、资金流向等,仍可证明其知情并同意。建议:重要文件务必本人签署,或同步录音录像留证。
二、“公转私”是公房借名的核心环节,必须全程监控。
公房无法直接过户,必须完成“承租人变更+公转私”两步。若名义人中途撤回,整个安排将崩盘。务必在协议中明确其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资金混同易生争议,务必清晰备注用途。
本案中130万元被另案认定为借款,若无调解书,极易引发“到底是投资还是借贷”的拉锯战。所有转账应备注“购房出资款”,避免性质模糊。
特别提醒企业或多人合购者:
不要依赖“信任”代替书面约定;
所有支出保留原始凭证;
对名义人的行为设置制约机制(如共管账户、违约金条款)。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