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金(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核心计算逻辑是:计发基数 × 计发比例 + 地区/岗位等增发项,按此公式确定退休前月发金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改领基本养老金与职业年金,同时终身保留一定比例逐月金。
一、核心公式(退休前)
月逐月金 = 计发基数 ×(基础比例 + 军龄增减 + 专项增发)+ 地区/岗位津贴
二、关键计算要素
- 计发基数:按退役当年官方发布的衔级(军官/军士)对应固定值执行(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年度附表为准)。
- 基础比例:军官满16年(或军士+军官累计满16年)为60%;军士满16年为50%。
- 军龄增减:累计年限超16年的,每多1年**+2%;符合特殊条件不满16年的,每少1年-2%**(月数折算为年,如1个月≈0.08年,对应增减0.16%)。
- 专项增发(比例类,累加有上限):
- 立功荣誉:三等功**+2%、二等功+4%、一等功+8%(累计不超15%**);
- 特殊岗位: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满10年**+5%**(以当年细则为准)。
- 地区/岗位津贴(固定金额类):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按安置地与服役年限分段核算(如部分五类区每月固定补助约2000元,以年度标准为准)。
- 年度调整:国家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幅度与频次,对逐月金进行上调(如近年曾按4%、3.8%、3%等比例调整)。
三、快速示例(便于参考)
- 示例1(军士):某四级军士长满18年(16年基础+2年超期),计发基数10000元,无立功/艰苦地区经历。
计算:10000元 ×(50% + 2年×2%)= 5400元/月。
- 示例2(军官):某军官累计19年(16年基础+3年超期),计发基数12000元,立三等功1次(+2%)。
计算:12000元 ×(60% + 3年×2% + 2%)= 8640元/月。
四、退休后待遇衔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地方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同时终身保留一定比例逐月金(保留比例按退役时政策执行)。
五、注意事项
- 所有比例与基数均以退役当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的《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及年度附表为准;
- 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的具体增发标准需结合安置地与服役履历,按官方细则分段核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