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贵阳新闻讯 2月1日,《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32条,对责任主体、处置措施、资金保障等作了规定。
据悉,《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农村公路持续完好畅通、促进农村发展、扩大城乡交流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已实现跨越式发展,管养范围、部门职责、行业动态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该管理办法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
新施行的《条例》,将组道、村内街巷及机耕道等道路是否纳入农村公路管理范畴进行了规范,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局面,并对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的方式作了规定。
在养护方面,《条例》规定了农村公路的养护范围、养护责任主体、养护类型及实施内容、养护标准;养护作业施工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保障养护施工安全;应急抢险处理措施、责任主体等,提高农村公路应急抢险能力和水平。
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责,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智能感知、视频监控、自动检测等新技术新工艺,及时更新数据库,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规定了村道和组道上的禁止行为、特殊情况下使用农村公路的要求和损坏补偿责任、特定情形下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加大农村公路保护力度;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处置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处置;规定了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乡道、村道和组道进行巡查。
在资金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多渠道筹集保障机制、资金来源、标准及其制定程序、监管措施等,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同时,为加强对组道的保护,《条例》明确了对组道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例如,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组道上短距离行驶的除外;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污染村道、组道和影响村道、组道畅通的行为。
近年来,贵阳市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总里程超1.1万公里,率先在全省实现了乡乡通柏油路、村村通水泥路、村村通客运的目标,农村公路路网已基本形成。此次施行的《条例》,不仅是推动贵阳市服务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及机制不健全等具体问题的现实需要。
记者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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