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过程中可以变更工程内容,但需严格遵循 “阶段区分 + 性质界定 + 程序合规” 的原则,核心是禁止擅自进行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需履行规范程序,中标后变更则需在合同框架内依法依规操作。

一、按招投标阶段区分变更可行性

阶段

变更可行性

核心要求

招标前招标文件发布前)

完全可行

可自由调整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等,无需受限,调整后重新编制招标文件与工程量清单

招标中(招标文件发布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有限可行

1. 可澄清或修改非实质性内容(如澄清技术参数、修正清单计算错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 15 日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 若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需重新组织招标或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中标后(合同签订及履行阶段)

严格限制可行

1. 非实质性变更: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

2. 实质性变更:需符合法定条件(如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等),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权益,重大变更需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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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界定:实质性变更 vs 非实质性变更

1. 实质性变更(严禁擅自变更,需重启招标或法定审批)

指影响合同根本权利义务、改变招投标核心合意的变更,直接关系投标人是否投标、如何报价:

  • 工程核心范围变更(如增减关键分项工程、改变工程功能用途)
  • 工程质量标准大幅调整(如抗震等级提升、环保标准提高)
  • 合同价款形成机制改变(如从单价合同改为总价包干,或大幅调整计价原则)
  • 建设工期重大变化(如总工期缩短 / 延长超过约定比例)
  • 项目主体变更(如建设地点调整、立项批文文号改变)

2. 非实质性变更(可合理调整,无需重启招标)

指不影响核心权利义务、仅优化细节的辅助性变更:

  • 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沟通信息调整
  • 施工组织设计的非关键流程优化
  • 工程量清单中细微计算误差修正(不影响总价合理性)
  • 付款流程细节完善(不改变付款比例和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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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法变更的操作流程(中标后)

1.变更发起

  • 发包人提出:基于工程需求、设计优化或政策调整等提出变更意向
  • 承包人提出:因地质条件变化、施工技术限制等提出变更建议
  • 设计单位提出:因设计缺陷或规范更新提出设计变更

2.变更审批

  • 非重大变更:发包人审核批准,形成书面变更指令
  • 重大变更: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3.变更计价与确认

  •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 已有适用单价:按合同中已有单价计算 已有类似单价:参照类似单价调整 无适用或类似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单价,发包人确认
  • 变更价款需在 14 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调整权利

4.变更实施与记录

  • 承包人按变更指令组织施工
  • 同步留存完整证据链(如变更图纸、会议纪要、影像记录等),作为结算依据

四、法律边界与风险提示

1.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57 条: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擅自变更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
  • 《民法典》第 543 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风险防范要点

  • 招标阶段:精准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减少后续变更需求
  • 合同签订:明确约定变更范围、审批流程、计价原则,预留变更空间
  • 变更实施:所有变更必须书面化,避免口头指令
  • 重大变更: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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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情形下的变更例外

  1. 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实施,可依法变更,无需重新招标
  2. 政策调整: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更新,需调整工程内容以符合新要求
  3. 地质条件变化: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严重不符,需变更施工方案或工程设计
  4. 设计优化: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成本,经原设计单位确认的合理优化变更,且不涉及实质性内容

结论:招投标过程中工程内容并非绝对不能变更,而是有严格限制的可行。关键在于区分变更性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变更不损害招投标公平性和公共利益。非实质性变更可灵活调整,实质性变更则需谨慎处理,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招标或履行法定审批手续。

编辑:君说招采,转载本文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