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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县人民法院

现代社会,一处失信,步步受限。近日,芦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当事人程某从“失信者”转变为“守信人”,不仅挽回了个人信誉,也维护了司法权威。该案例生动诠释了“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鲜明导向。

“上了失信名单,我才知道什么叫寸步难行!”程某未曾想到,因拖欠2万余元建房款,导致在贷款、出行等方面屡屡受阻。他的转变过程,成为一堂生动的诚信教育课。

十多年前,程某委托李某承建住房。房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程某拒绝支付剩余款项2万余元,李某遂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程某支付李某22828元及相应利息。法律文书虽已生效,程某却迟迟不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不履行,并外出务工以规避执行。针对其行为,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多项强制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通过政务平台公开其失信信息。

信用惩戒实施后,程某在生产经营、生活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最终,他主动联系芦山县人民法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付清全部案款本息共计25000元。随后,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其的信用惩戒措施。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法院通过信用惩戒与善意执行相结合,既保障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程某的经历也提醒公众:诚信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珍惜信用、守法履约,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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