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开展释法说理,促使其如实供述。
有不法分子盯上了外来务工人员,以“免费抽奖”为幌子,操控中奖结果,在浙江多地及广东流动作案实施诈骗,累计诈骗400余人,涉案金额70余万元。
2025年12月17日,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黄某等6人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相应罚金。
每次都抽中007号
2025年3月的一天,谢某像往常一样从工地下工,看见工地旁有个抽奖摊位,瞬间被吸引,广告牌上醒目列着1号至15号奖品,从手表、剃须刀到平板电脑应有尽有。
抽奖规则更是让谢某有些“上头”。摊主告诉他,只要抽中的奖品优惠价低于100元,就可免费领,高于100元则按优惠价购买,若下一次抽到不同号码不仅可退钱,奖品还可拿走。
就在谢某将信将疑时,两名身着工地服装的男子先后上前参与抽奖。两人均抽中007号手表,各自支付400元的优惠价后,又抽了一轮,均抽到了不同的号码,摊主当场退还全款,并让他们领走手表。眼见工友轻松中奖,谢某也心动起来。
禁不住摊主的热情劝说,谢某决定试一试。第一次抽奖,他也抽中了007号手表,支付了400元。随后,摊主继续游说谢某再次抽奖,表示抽到不同号码就能退钱免费拿手表了。
信以为真的谢某又进行了第二次抽奖,但“好运”没有眷顾他,他依旧抽中007号,这意味着他不仅无法拿回第一轮的400元,还需以原价800元购买第二轮抽中的手表。见谢某心有不甘,摊主临时修改规则,称只要第三次抽到不同号码即可全额退款,但若抽中的仍是相同号码,则需按原价800元购买第三轮的手表。
三次累计付款2000元后,察觉不对劲的谢某要求退款,摊主让两名“工友”带他去旁边等候。可当谢某转头一看时,发现摊主已收拾好东西。等谢某回过神,摊主和“工友”早已逃之夭夭。2025年3月18日,谢某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很快,黄某等5人被抓获归案。
两名“工友”是托儿
经查,黄某是这起骗局的幕后策划者。自2024年6月起,他开始琢磨起这条“生财之道”。那时,无稳定工作的他在翻阅刑法时,注意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于是,他以为每次行骗低于这个标准就不会有事。
在这种错误认知的驱使下,黄某开始纠集同伙。他找到了邹某、李某、张某和易某,向他们吹嘘自己“研究过刑法,摸透了法律底线”,并灌输他的3000元“标准线”理论,表示即使被抓,也最多被处以行政处罚,风险小、回报高。
于是,一个以黄某为首的诈骗团伙逐渐形成。为了让骗局显得真实可信,黄某等5人做了精心准备。他们以每只28元的价格从网上购入劣质手表,随后定制了广告牌、抽奖箱和大量奖券。
广告牌上醒目地列出1号至15号奖品,包括平板电脑、剃须刀等物品,营造奖品丰富的假象。而实际上抽奖箱内全是对应奖品为手表的007号奖券,确保参与者“必中”手表。
他们还将成本仅28元的手表虚标为“原价800元,优惠价400元”。为进一步增强欺骗性,黄某还安排张某、李某换上工地服装,假扮成刚下班的工人,在摊位前佯装中奖,让真正的工人放松警惕。
此外,为逃避侦查,黄某特意找到未直接参与诈骗的朋友许某,让其提供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诈骗所得款项,试图切断资金流向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关联。2025年5月22日,许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黄某等5人在浙江丽水、温州、宁波、嘉兴等多地及广东的工地附近流动作案,专挑工地上下班时间,瞄准农民工防范意识弱的特点,以赠送打火机等奖品为诱饵,设置虚假抽奖奖项,诱骗被害人以远超合理幅度的虚高价格购进低廉手表,靠“单次小额、积少成多”,诈骗400多人,涉案金额70余万元。
自恃“研究过法律”
2025年6月23日,黄某等6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莲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初期,黄某等6人抱有强烈的侥幸心理。黄某自恃“研究过法律”,认为“案件涉及多地,一地警方管不了全部”“单次诈骗3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对抗讯问,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其他同伙亦效仿其做法,沉默抵抗。
办案检察官意识到要突破此案,首先必须在法律上夯实“打得全、打得准”的根基。针对黄某等人在浙粤多地作案的特点,依法可以由主办地司法机关对全部人员和全部案件进行一并受理。
检察官一方面依托并案管辖带来的证据整合优势,系统整合了全案证据,构建起以客观证据为核心、彼此印证的严密证据体系。
首先从外围证据入手,全面审查数十名被害人的陈述,详细固定了每起诈骗事实的经过、金额与特征;同时,精准分析涉案银行及微信资金流水,调查赃款收支、转移与分配的完整路径。
这些证据与住宿登记、交通行程记录等客观材料相结合,将各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与多地案发的时间、地点锁定在一起,确证了其有组织、跨区域的流动作案模式。
另一方面,面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检察官制定了各个击破的针对性讯问策略。检察官从组织者黄某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切入,明确指出“单次诈骗3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是对法律的曲解,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未经处理的,诈骗数额应累计计算。结合在案证据,从法理上彻底驳斥了其逃避罪责的所谓“依据”。
而后,检察官结合释法说理与政策教育,逐步突破了部分团伙成员的心理防线。同案犯的后续供述与在案的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厘清了团伙成员之间的角色分工、作案手法及利益分配方式。
最终,黄某等6人全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黄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黄某、张某、李某数额特别巨大,邹某、许某数额巨大,易某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5年9月对黄某等6人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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