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一银行员工将220万元转走挥霍无力偿还, 银行称员工已离岗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储户起诉银行一审败诉,法院认定“属个人犯罪,且储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网友纷纷吐槽:银行开始耍流氓了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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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风新闻报道称,2021年7月,内蒙古的朱女士将75万元存入银行,帮她办理业务的银行员工孟某芝却转走了她的存款,受害储户有11人,涉案金额高达220余万元 且已被其挥霍,无法追回。

最终孟某芝因诈骗罪获刑12年,但无力退赔受害人损失,2025年10月朱女士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驳回诉求,认定孟某芝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

储户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2026年1月5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案件核心争议为涉事行为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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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吐槽:银行开始耍流氓了这是!银行责任还狡辩

还有不少网友质疑:这就是银行!不是职务行为?她如果不是银行职员,能接触到储户的钱吗?

更有热心网友分析:很简单,两点证明即可,一储蓄办理是否在银行区域场所内办理的。二孟某芝当时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如果是,银行难逃其责。

不少网友质疑:这个先例不能开。否则以后任何单位都可以把责任推给个人,造就没有社会责任心无道德下限的单位!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个人犯罪”≠银行免责,职务行为认定是关键!

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同时,《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一审法院认定孟某芝行为属“个人犯罪”,但这绝不意味着银行可以全身而退。判断银行是否担责,核心看员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具体来说,孟某芝作为银行员工,在银行场所内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储户正是基于对其银行职员身份的信赖才交付资金,这种行为从外观上完全符合职务行为特征。

因此,即便孟某芝是故意犯罪,只要其利用了职务便利,银行就应先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员工内部追偿。

也就是说,银行以“员工已离岗”抗辩更是站不住脚,雇主责任的认定以行为发生时的隶属关系为准,而非追责时的在岗状态。

第二,储户“重大过错”不能随意认定,银行监管义务更重!

首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储户把钱存入银行,本质上是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就应履行资金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根据司法实践,认定储户重大过错需有明确依据,比如主动泄露密码、将身份证交由他人代管、轻信高息诱惑转入个人账户等情形。

反观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更严格的内部监管义务。《储蓄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储蓄机构违规侵犯储户权益造成损失的,需依法赔偿 。

所以说,一审判决提到“储户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这让很多人难以接受。诚然,储户对自身财产有谨慎注意义务,但这种义务不能被无限放大。

实际上,孟某芝能顺利转走11名储户的资金,显然暴露了银行在业务流程、权限监管上的重大漏洞!

换句话来说——若银行尽到了必要的审核、复核义务,这类行为根本不可能发生。最高法公报案例也曾明确,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储户损失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

第三,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银行不能“一推了之”!

首先,刑事处罚解决的是员工的犯罪责任,而银行对储户的赔偿责任源于储蓄合同关系和雇主责任,二者互不冲突。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73条明确规定,银行违反规定对存款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 。

所以说,本事件中,有人觉得孟某芝已经被判刑,储户的损失就该自认倒霉,这其实是法律误区。

因此,这起案件的二审至关重要,如果银行仅凭“员工个人犯罪”就能免责,无疑会开一个危险的先例——金融机构可能会放松内部管理,将员工道德风险完全转嫁给储户。

事实上,类似案件中,只要银行存在监管漏洞,法院大多会判决银行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农行某支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案,法院就认定银行未尽监管义务,判决全额赔偿本息。

最后,这起案例的教训深刻,对于储户而言,办理业务时要留存凭证、核对信息,切勿将密码、证件交由他人代管;对于银行来说,不能把“员工个人行为”当作免责金牌,健全内控机制、承担赔偿责任才是维护金融信誉的正道。

目前案件二审尚未宣判,11名储户的220万能否追回,关键就看法院如何认定职务行为和双方过错。你觉得银行该担责吗?欢迎在评论区@何律普法​留下你的看法,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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