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经查,你营业部(曾用名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淞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业务推广和服务提供环节留痕记录不完整的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是存在从业人员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招揽活动的情形,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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