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为由拒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许多被保险人会陷入绝望。然而,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一起真实案例表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未必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君审律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帮助一位肺癌患者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获赔10万元保险金,此案对理解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起因:确诊肺癌后的拒赔通知

投保人张某(化名)于2019年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张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肺癌。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发现,张某在2018年(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体检报告中,曾有“肺部小结节,建议定期复查”的记录。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

争议焦点:未告知的“肺部小结节”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如实告知”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张某投保前体检发现的“肺部小结节”,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必须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保险公司的主张:保险公司认为,肺部小结节与肺癌的发生有直接关联,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张某未告知这一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君审律所的抗辩观点:我们接受张某委托后,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抗辩:

  1. 医学角度:我们咨询了多位呼吸科专家,获取专业医学意见。专家指出,肺部小结节在人群中十分常见,绝大多数为良性,仅极少部分可能发展为肺癌。张某2018年的体检报告仅提示“小结节”,并无明确病理诊断,不能等同于肺癌或肺癌前病变。
  2. 法律角度:我们援引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具体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认为:
  • 询问告知原则:我国保险法实行的是“询问告知”而非“无限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范围。我们需要审查投保时健康问卷的具体询问方式。
  • “重要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明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我们准备论证,仅凭一个常见的、无明确恶性指征的“肺部小结节”记录,并不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拒保或加费承保。
  • 因果关系抗辩:即使存在未告知情形,也需要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肺癌)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我们着手收集证据,试图证明张某2021年确诊的肺癌与2018年的小结节在医学上并无必然的连续性或因果关系。
  1. 程序角度:我们同时审查了保险公司的解除程序,关注其是否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一程序性要件常常成为案件突破口。

诉讼策略与法院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君审律所律师团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1. 证据组织:系统梳理了张某从投保前体检到确诊肺癌的全部医疗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2. 专家辅助: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医学专家)出庭或出具书面意见,就肺部小结节的临床意义及其与肺癌的关联性提供专业说明。
  3. 类案检索:提交了其他法院审理的类似胜诉案例,供法庭参考,以确立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
  4. 辩论重点:在庭审中,我们将辩论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的‘肺部小结节’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以及“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未告知事项与肺癌发生存在法律规定的‘严重影响’关系”这两个核心问题上。

法院判决与结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君审律所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1.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者,在承保时应当进行充分询问和风险评估。仅以投保人未主动告知一份显示“肺部小结节”的陈旧体检报告为由拒赔,理由不充分。
  2.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果其知悉该“肺部小结节”情况,就一定会作出拒绝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
  3. 保险公司亦未能证明张某2018年的肺部小结节与其2021年确诊的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的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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