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杯全球港航摄影大赛获奖作品© 作者:王宁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公开征求《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进一步助力深圳市港航业高质量发展,对《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港航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工贸〔2025〕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港航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2026年至2030年深圳市港航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子项,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包含以下资助项目:
(一)港口类。
1.外贸班轮集装箱吞吐量项目;
2.内贸集装箱吞吐量项目;
3.汽车滚装航线航次项目;
4.水水中转资助项目;
5.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二)航运类。
1.新增船籍港资助项目。
2.水路运输总周转量资助项目。
(三)邮轮客运类。
1.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2.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第五条 港航业领域资助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7亿元。如单个项目超出资助金额,该项目各资助对象按比例核减分配。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港口类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外贸班轮集装箱吞吐量项目
1.资助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外贸班轮重箱吞吐量超过(含)1万标箱,且外贸班轮重箱吞吐量较本企业2023-2025年完成的年平均重箱吞吐量有增量的班轮公司。
2.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班轮公司的重箱吞吐量增量部分,按照20元/标箱予以资助。单个班轮公司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内贸集装箱吞吐量项目
1.资助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的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较本企业在2023-2025年完成的年平均内贸集装箱吞吐量有增量的港口公司。
2.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港口公司的全部重箱吞吐量,按照20元/标箱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三)汽车滚装航线航次项目
1.资助条件。
在深圳港运营滚装航线,且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装卸汽车数量500辆(含)以上外贸滚装航次的航运企业。
2.资助标准。
给予20万元/航次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四)水水中转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开展与市外其他港口之间的外贸驳船装卸作业且吞吐量较本企业在2023-2025年完成的年平均驳船装卸作业吞吐量有增量的港口公司。
2.资助标准。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港口公司的外贸驳船装卸作业集装箱吞吐量,按照18元/标箱予以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五)海铁联运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深圳港完成集装箱量超过1000标准箱(含)的海铁联运或海江铁联运公司。
前款所称的“海江铁联运”,是指集装箱通过深圳港与省内港口之间水路运输直接连接铁路定期班列的多式联运模式。
2.资助标准。
按照海铁或海江铁联运完成的集装箱量给予资助,其中:省内的资助标准为300元/标准箱重箱;省际的资助标准为400元/标准箱重箱。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 航运类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新增船籍港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在深圳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2.资助标准。
考核年度内,新增深圳船籍港的营运船舶(包含“深圳”籍、“中国前海”和“中国深圳”籍)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1)自有客船按照600元/客位给予资助,液化气船按照60元/立方米给予资助,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或油化两用船按照40元/总吨给予资助,其他船舶按照20元/总吨给予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自有期不足一年的,按自有天数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
(2)租赁客船按照300元/客位给予资助,液化气船按照30元/立方米给予资助,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或油化两用船按照20元/总吨给予资助,其他船舶按照10元/总吨给予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80万元。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
同一艘船舶领取本项资助累计不得超过5年,资助起算时间为2026年。
(二)水路运输总周转量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在深圳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考核年度内实现水路运输总周转量同比增长的企业。
2.资助标准。
按照符合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年度水路运输总周转量增加值占申请企业增加值总数比例分配资助金额,单个水路运输企业不超过200万,如出现某申请企业资助金额超过200万元,则该企业按最高资助标准200万元进行资助,剩余申请企业按考核年度各自水路运输总周转量增加值占剩余申请企业水路运输总周转量增加值总额的比例对剩余资助进行分配,以此类推。新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首年度不得获得该项资助,资助总金额按200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航运类资助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第八条 邮轮客轮类资金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邮轮运营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在深圳市开展邮轮运输业务的邮轮公司。
2.资助标准。
按照邮轮吨位情况分类,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以离港时间为准,具体划分如下:
(1)深圳港始发航次。
A类邮轮(吨位10万总吨(含)以下),资助70万元/航次。
B类邮轮(吨位10万总吨以上),资助100万元/航次。
(2)对以深圳为访问港的邮轮航次,予以每航次60万元一次性资助。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4000万元。
(二)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1.资助条件。
考核年度内,在深圳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
2.资助标准。
深圳海上客运航线的资助标准:载客定额在90客位以内,按照500元/航次;载客定额在90客位(含)以上,250客位以内的,按照1000元/航次;载客定额在250客位(含)以上,按照1200元/航次。
前款所称的“深圳海上客运航线”,是指深圳至香港、澳门、珠海等市外客运码头或深圳市内跨行政区域不同码头,循固定航线和班次,且运距在10海里以上的水上客运航线。
本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资助: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二)经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等公共信用平台披露,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应结合申报项目,编制申报手册,并做好宣贯、培训。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提交资助申请。本考核年度的资助应于该考核年度下一年的1月2日至3月1日提交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该考核年度的资助申请。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申报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及复核工作。
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审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对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及资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异议书,逾期提交的不再受理。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且影响资助审核结果的,根据复核情况调整审核结果,直至取消资助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局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局将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职,并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相关人员涉嫌弄虚作假或泄露商业秘密的,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密等理由拒绝核查(包括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取消其资助申请资格,提供的相关资料务必真实有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发生变化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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