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货主、物流企业加入到网络货运平台建设中,竞争愈演愈烈,业务规模大、管理水平高、技术实力强的企业越来越能脱颖而出,最令人关注的是网络货运开票流程有哪些以及网络货运开票条件,接下来由好伙伴来揭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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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货运开票流程有哪些

近期,有的网络货运纳税人,在确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存在疑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符合条件的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通行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抵扣条件

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具有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其中,符合现行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主要包括:纳税人购进车辆燃料(能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即征税发票,如标签为“通行费”的特定业务数电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应注意,纳税人取得的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征税发票)或者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网络货运开票条件

2019年9月27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通知包括《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

文件指出:企业必须拿到相关部门颁发的网络货运牌照。其中企业应当将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公共服务平台,并向企业注册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

2.公安部核准颁发的《值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3.网络平台已经按照要求接入省级网络货运公共服务平台证明材料;

4.互联网物流信息服务平合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

5.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6.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要求的证明材料;

7.真实性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按要求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出具能力认定结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或在官网公示。

(四)申请行政许可

获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申请人,方可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在地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等;

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发放经营许可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管职责的机构对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贷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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