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要过年了,过年之后,肯定又会有不少地方为了拉动地方经济,推进城镇化建设,而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只要实施土地征收,就自然也就会关系到部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今后遇到征收,土地被征收的老百姓,或者说有可能会被征收的老百姓就很有必要提前了解土地征收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中对土地征收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地方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征收程序。
事实上,及时了解土地征收程序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可以在正式征收时,快速发现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征收细节是否有落实到实践中,或者说是否有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尤其是以下三个程序,大家一定要知晓,在征收过程中,这三个程序缺一不可。
一、办理审批手续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同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主要针对的是土地,而不是房屋,而征收国有土地,主要针对的是房屋,然后一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关系着其的日常生活,所以征收集体土地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在实际占用土地(农用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等)之前,征收方首先需要完成征收前置工作,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之后,那么就需要向有权部门办理审理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征收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想要利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比如要修建高速公路,高铁,水库,或者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扶贫搬迁项目,以及成片开发建设项目,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建设项目时,需要依法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就是要先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才能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说是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征地申请,但没有拿到有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的,那么原则上则不允许推进征收工作。
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征收前期一定要了解这个法定程序,看看办理审批手续的细节及条件,一旦遇到征收后,发现征收方并没有落实征收前置工作,比如说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没有补偿安置方案,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落实征收补偿工作等,那么征收程序则就不合法,而征收方也就有可能拿不到审批手续,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推进征收工作属于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有审批手续的,也就是有征地批复文件的,作为被征收人也要及时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如审查该文件是否在采取了欺骗手段的情况下获得的,或者是在越权批准的情况拿到的等,如果这些情况下的征地批复,那么该征地批复文件则属于无效文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举行听证会
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在村庄里的公告栏中公布之后,广大被征收人是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的,比如说补偿标准不合理,被征收人可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的3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若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都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征收方则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广大被征收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组织召开听证会虽然说是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但这也是征收方应当要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超过一半的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都有异议,可征收方却以各种理由不举行听证会,那么其行为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侵害了被征收人听证的权利。
三、发布征地公告
在征收之前,征收方需要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但是在拿到征地批复后,还需要发布征地公告。圭地征收预公告和征地公告有较大的意见,前者没有法律效力,后者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不合法,则是可以该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牢记,征地公告必须要有,这也是审查征收合不合法的一个重要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若在以后遇到土地征收后,虽然征收方有征地批复文件,但是却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被征收人从头到尾也没有看见过征地公告,那么严格来讲,征收程序也是不合法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土地征收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管现在有没有遇到征收,大家都是很有必要了解征收程序的,一旦以后遇到土地征收,那么则就可以很快速的发现征收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能及时具有针对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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