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地下停车场安全,停车场管理方往往会在停车场入口设置限高杆,防止超限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是车辆在入口处就被限高杆擦挂受损,车辆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近期,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地下停车场管理方承担70%责任,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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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甲公司员工李某驾驶公司名下奔驰汽车,驶入恩施市某广场的地下停车场时,在通道处与限高架发生擦挂。次日,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涉案车辆在某广场地下室路段因操作不当与地下室限高架发生擦挂,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将涉案车辆送去维修,花费12000元。各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无果后,甲公司将该地下停车场开发商及管理方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修车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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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4.2.5条规定,微型车、小型车的车辆出入口及坡道的最小净高为2.2米。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涉案事故通道及限高架的管理人,限高架标注限高为2米,实测高度为2.03米。该设置不符合车库出入口建筑设计规范,且该不规范设置是发生本案车辆受损的主要原因。甲公司的车辆在进入地下车库前,其驾驶员应尽到合理检查义务,确认车辆高度是否符合限高架的要求,然而甲公司的驾驶员李某在驾驶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的过程中未仔细检查车辆及限高架的高度,在明知限高架标注 2 米、涉案车辆高于 2 米的情况下仍然驶入,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判决乙公司承担70%责任,甲公司自行承担30%责任。一审判决后乙公司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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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年关将至,车辆出行频次增多,驾驶员驾车驶入停车场、小区通道等区域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仔细观察现场标识、限高设施等路况信息,准确掌握所驾车辆的车身高度等车况,切勿心存侥幸、盲目通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停车场管理方、产权方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及安全管理义务,对停车场内的限高杆、标识牌等设施定期开展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置规范、标识标注准确、运行状态良好,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来源丨立案庭

作者丨张森

美编丨李晓涵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