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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自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整治活动以来,扣留了一批违法车辆。部分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予以通告。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行驶证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到车辆扣留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利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2月3日
附: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通告清单
来源:利川市公安局
编辑 | 吕 倩 审核 | 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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