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中院一马姓执行法官近期被两家被执行的企业举报,一个是因为申请执行人参与法拍悔拍,法院未没收保证金,另一个是法拍前摇珠选定的评估机构却根本不在司法中介机构名单中。该事件引发了网民的激烈讨论,并被上海法制报等多家媒体转发。
有的网友质疑法官执行过程中或存在利益关系,也有网友怀疑这是老赖在钻空子。对此,深圳法院回复均为正常履职。
那么具体情况如何呢?
一、申请执行人参拍免缴保证金,悔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在友建公司执行案件中,友建公司被判返还陈某雄保证金2900万元及赔偿相应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陈伟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陈伟峰介绍,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计算标准,截至2024年3月15日,友建公司及陈伟峰已偿还执行款共计7299万余元,超出应偿付陈某雄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7万余元,但执行法官马某仍继续超标的查封并拍卖友建公司4.1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法拍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雄参与了竞拍,根据成交确认书上显示的结果,陈某雄以1.596亿元的价格顺利拍下该标的。
2024年4月7日,陈某雄向法院提交材料说因其“不会操作系统,在查看过程中误操作”,“不是想竞拍该拍卖物”,于是申请撤销。
陈伟峰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某雄参加拍卖未缴纳拍卖保证金,且在拍卖成交后撤回拍卖,系恶意悔拍行为,执行法官马某同意陈某雄悔拍且不执行其保证金,系违法执行。法院应当裁定陈某雄支付悔拍保证金3192万元抵扣剩余债务。
后来,陈伟峰向深圳中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但遭法院驳回。目前,陈伟峰已向广东省高院申请了复议,2025年7月获得高院立案,目前暂无进一步进展。
对此,深圳中院回复称,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参拍无需缴纳竞拍保证金符合规定,且因该拍卖标的物牵扯刑事案件,并由公安机关侦办中(具体案情不便透露)。因此,该院已丧失对该标的物的民事处分权。
二、不在中介机构名单内,是如何被选定为评估机构的?
在鸥富公司股权拍卖案件中,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报告称,原评估公司樽信行公司评估资质未经年审,已被深圳市财政局取消司法评估资格。在没有评估资格的前提下,樽信行公司仅依据财务报表账面值进行评估,未对公司实际控制或享有权益的多项核心资产进行评估,明显脱离真实价值。
同时,2025年6月,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曾对该评估报告出具评审函,建议暂缓涉案股权拍卖,并对评估报告进行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以避免评估结论失真。
2026年1月8日,深圳中院再次作出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显示,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摇号依次选定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格衡公司)、深圳市公平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公平衡公司)、深圳中企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家评估机构,并决定委托顺位在先的格衡公司)对鸥富公司51%的股权进行评估。
对此,鸥富公司负责人袁先生却提出异议,格衡公司却根本不在深圳中院官网 2025年5月7日发布的《入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单(资产评估类)》之中,是如何被法院摇珠选定的呢?
2026年1月26日,法官马某继续发出协助评估通知书(2025)粤03执恢228号之四,继续强行指定深圳市公平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在《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了“格衡公司未在本院官网2025年5月7日发布的《入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单(资产评估类)》之中”,与袁先生陈述的情况一致。
对此,深圳法院回应称,樽信行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25年3月,该公司被深圳市财政局取消司法评估资格是在2025年11月。因此,该院委托樽信行公司进行司法评估时,樽信行公司具备评估资格。因原《评估报告》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现该院已重新委托评估。
但是,深圳中院却未对格衡公司未在《机构名单》内,却被摇珠选定为评估机构的疑问进行回复。
结语
这场司法风波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与实体不公。从媒体发布的内容上看,企业举报与法院回应之间的明显反差,折射出当前司法执行领域的典型张力。一方面,执行法官面临复杂的财产处置难题;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场围绕法官执行行为的争议最终将走向何处,不仅关系到涉案企业的权益,也成为观察中国司法执行透明度和公信力的一个窗口。
笔者认为,对执行程序的争议最终可能会推动更精细化的规则出台,而个案中不同说法之间的差距,恰恰显示了司法与公众沟通环节的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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