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审判决量刑过轻,该怎么办?
强奸大嫂,又刺死见义勇为者的田永明故意杀人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程序判例。
我们来看一下,本案是怎么解决量刑过轻问题的。
一、案情回顾:从死缓到死刑
1996年,田永明因强奸其大嫂未遂并持刀报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02年刑满释放后,他竟再次持刀闯入大嫂家中报复,在大嫂逃跑过程中,见义勇为的村民刘铭富上前阻拦,被田永明连续捅刺致死。随后,田永明追上大嫂又连刺数刀致其轻伤。
作案后,田永明逃亡20年,2022年被抓获。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缓。
田永明不服,提出上诉。
2025年10月26日,云南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2026年2月3日,云南省高院再审改判田永明死刑。
只因一审量刑过轻,为了改正错误,要多走一道诉讼程序。
二、为什么不能在二审程序中,直接加重量刑呢?
因为“上诉不加刑”原则。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刑事二审程序中,仅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为什么要设立这一原则啊?二审也可以加重处罚,不好吗?
这一原则是为了消除被告人“上诉会加重处罚”的顾虑,使其能毫无负担地行使上诉权,避免因害怕加刑,而放弃对一审错误裁判的救济,确保二审程序真正发挥监督纠错作用,防止二审终审形同虚设。
“上诉不加刑”原则设立的目的是非常好的。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一原则,上诉就会被加刑,那一审即使判错、判重了,被告人也不敢上诉,被告人就失去一个洗冤的机会。
三、那出现田永明这种一审判轻了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对这种情况,法律提供了两种纠错途径:
(一)检察院抗诉
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即可全面审查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可以加重刑罚。
这种救济途径,既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又能纠正一审过轻判决,是一种快速有效的纠错途径。
但很遗憾,本案检察院没有抗诉。
那就得启动第二种救济途径了。
(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这是第二种救济途径的法律依据。
这种救济途径要麻烦一些,要多走一道诉讼程序:
以田永明案为例,一审判死缓,判轻了;
田永明上诉,检察院未抗诉,那么二审只能维持原判,不能直接加重处罚;
怎么改判死刑呢?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所以云南高院在做出二审维持裁定两天后,马上就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终于改判田永明死刑立即执行。
四、田永明案体现了权利保障和公正裁判的双重价值追求
田永明案二审维持死缓,体现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田永明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由死缓改判死刑,最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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