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基本案情:
采购人某城镇管理中心委托代理机构就“交通信号灯线缆敷设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位于某农场,本项目为交通信号灯线缆敷设建设工程。
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购文件中将“提供本地售后服务网点,并提供售后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作为评分项。
处理结果:
该要求增加了外地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成本,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下发的《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处理处罚口径要求,责令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新疆弘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市场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本地化服务要求,但不得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等方式排斥、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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