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着自拍杆穿梭在街头巷尾的街拍达人,到竖起三脚架悄然开启线上带货生意的线下经营者,不知不觉中,直播活动的参与者们,已打破了直播间的界限,将自己的直播场,带到了更大的舞台。与全民直播热同步而来的,是频频出现的直播扰民现象。一些出现在洗浴场所、儿童乐园、医疗机构等敏感区域的乱直播行为,不仅侵犯了被直播者权益,更为火热的直播经济,蒙上了一层违法的阴霾。怎么才能更好地规范直播行为,让直播经济合法、有序地良性发展?在今年的上海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给出了建议。 直播顾客?“乱直播”触犯多项法律法规
1月以来,新闻晨报·申度新闻栏目集中报道了多起发生在餐饮店、美容院、洗浴中心、健身场所等经营场所的“乱直播”现象。许多遭遇未经允许“被直播”的消费者表示,商家无孔不入的直播行为已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消费体验。商家在直播前不告知、被发现后不中止的做法,更令消费者深感无奈。
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指出,此类经营者不顾被拍摄者意愿,肆意将镜头对准他人进行直播的行为,已触犯多项法律法规。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指出,商家未经同意拍摄并公开直播,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与隐私权。
《民法典》第11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商家以宣传获利为目的的直播行为,也不符合《民法典》第1120条关于肖像权豁免的规定。
《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张玉霞指出,经营场所虽属公共场所,但仍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顾客在此消费属于私密活动,商家的直播行为侵害了顾客的隐私权。
上海市人大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委员会副主席、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及合伙人陈峰指出,直播者未经同意在经营场所对他人进行直播,不仅侵犯被直播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还可能构成对其个人信息安全的侵害,并对合规经营的同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他表示:
如果消费者本无意公开自己的就餐、健身等活动安排,却因被直播而泄露行踪,直播者就涉嫌侵害其个人信息安全。如果企业之间纷纷采取这种违法且违背商业道德的直播方式竞争,那么相关企业还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厉明补充指出:
此外,直播平台对直播内容负有审核责任。对于侵害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直播者,平台应予以相应处罚。若因平台怠于履行监督职责而造成他人损失或受到损害,平台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全民直播热带来的侵权乱象,多名代表和委员建议,直播行业、监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形成合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目前出现的直播侵权乱象。
厉明代表认为,一旦直播中发生侵权行为,除被侵权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民事权利外,监管部门也应主动作为,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主播以及未尽职履行内容审核责任的平台进行约谈或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针对当前直播侵权中存在的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侵权直播难以叫停等现象,厉明建议,监管部门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方式遏制不良风气,提升公众对同类事件的法律认知。
此外,厉明指出,法律具有一定滞后性。在治理直播等新兴事物的过程中,若监管部门发现某种情形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而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明文约束,也可通过建议修改法律法规等方式,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
厉明代表与陈峰代表均强调,除加强监管外,在直播侵权治理过程中,鼓励从业者提升合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尤为重要。
无论行业、企业还是自媒体账号,要想长远发展,就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存在法律或道德瑕疵的主体,必然难以持久。”厉明表示。
代表们还认为,在促进直播经济良性发展过程中,新闻媒体的参与同样重要。媒体应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监督推动解决直播侵权事件中消费者遇到的维权难点。
那么,面对直播领域层出不穷的新形式与新内容,在实践中,监管部门、直播平台,以及从事直播活动的主播们,该如何判断良性开展直播活动的边界呢?
在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金缨看来,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直播的管理条例,但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可以作为管理直播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据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以行政法规形式系统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法规。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公民私权之间寻求平衡。
《条例》中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主体、管理单位的义务,规定了信息的使用与留存制度,确立了“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限制安装原则,并明确将旅馆客房、学生宿舍内部、公共浴室、哺乳室等场所设为了安装禁区。
金缨指出,在经营场所开展直播活动,未经他人同意或者在他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摄入在内,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对他人的言行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向全网所有人公开,因此其设置要求和限制条件理应更为严格。《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可为直播镜头的管理与规范提供借鉴。
例如,如果某个区域,如母婴室,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中被列为监控设施的安装禁区,那么它当然也应被视为直播禁区。任何直播活动在该区域内都不应被允许进行。”金缨说。
张玉霞指出,判断直播活动开展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影响私人生活安宁,以及是否涉及他人不愿为外界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与私密信息。依据这一原则,即便是在完全开放的场所(如马路上),如果针对特定个人进行拍摄,也可能干扰其生活安宁,暴露其个人行踪、位置等隐私信息;反之,若只是在拍摄风景时偶然将他人带入画面,则通常不构成侵犯隐私。
代表、委员们指出,当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直播活动的单行法律。面对直播经济蓬勃兴起、直播活动日趋全民化的新形势,加强直播领域立法研究,加快探讨并出台一部专门规范直播活动的法律法规,已具备扎实的现实需求基础。
张玉霞委员指出,目前,现行法律中尚无单独针对公共场所直播的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为了促进直播经济的良性发展,她建议考虑对散见于各法的直播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直播相关规则,明确直播行为的可为与不可为,特别是对公共场所或涉及他人权利的直播情形予以规范明确。
厉明代表指出,直播领域亟需针对直播内容、直播地点、直播人员、直播方式等,建立一套负面清单制度。
一些特殊的场所,比如医院、学校等,是否适合开展直播活动?一些特殊职业,是否适合开展直播活动?一些争议性话题,是否适合在直播中讨论?不同的内容,可以直播到哪种程度?这些都是未来的法律所需要完善的地方。”
厉明说,“直播活动实际上需要一部详细的法律进行规范。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直播行为的法律条文,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
同样,陈峰代表认为,尽管在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方面,现有法律规定已比较完善,但直播中存在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争议,并不只存在于商业直播领域。在“流量变现”的大背景下,一些看似与商业无关的个人直播行为,也可能引发隐私权和肖像权争议。
他指出:
流量是具有价值的,很多博主正是通过不断汇聚流量,最终转化为商业利益。这种以获取流量为目的的直播,如果随意地将不知情的公众作为拍摄对象,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厉明一样,陈峰建议,可以考虑加强对直播领域的相关立法研究,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等方式,从立法层面为直播经济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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