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文华与李志国系亲兄弟。李文华与妻子赵敏于2001年以赵敏名义购买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大户型住宅(一号房屋),2014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赵敏一人名下。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李志国及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使用,部分时期还对外出租。赵敏夫妇长期未收取任何费用。
2016年起,双方因房屋权属多次诉讼:
李志国起诉主张“借名买房”,要求过户,败诉;
后又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判赵敏夫妇返还购房款(因其未实际出资);
赵敏则在另案中主张“以租代偿”,但未被法院采信。
2017年底,李志国及丙公司在一号房屋外公共通道加装防盗门,彻底阻断赵敏进入房屋。2019年,赵敏起诉排除妨害,胜诉,2021年1月通过强制执行拆除防盗门,收回房屋。
随后,赵敏夫妇起诉李志国,要求支付2002–2021年近20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2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2018年4月前的所有诉求(超过3年诉讼时效);
支持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占用费,共计140万余元;
法院说理
诉讼时效是硬门槛:
原告早在2016年就知悉权利受损(借名买房案败诉+以租代偿未被认可),却直到2021年才主张占用费,故2018年4月前的请求已过3年时效,不予保护。
占用费需以“实际妨碍物权”为前提:
2017年安装防盗门后,原告完全无法进入房屋,构成持续性物权侵害,故此后的占用费应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虽未全额获赔,但成功锁定关键三年的占用费,核心经验有三:
一、用“排除妨害”案固定“无法使用”的事实
若无2019年那场胜诉,本案连140万都拿不到。先确权、再索赔,是物权保护的标准路径。
二、诉讼时效从“知道权利受损”起算,不是从“收回房屋”起算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房子拿回来才能算账”,实则法律从你明知权益被侵时就开始计时。
登记在你名下的房,不等于你能随时使用。长期默许他人占用,可能丧失追索权。一旦关系破裂,务必及时发函、取证、起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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