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士、张女士户籍均在杭州市某区某镇某村,范女士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姐姐范某某代表该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将二人列入安置人口。二人委托京平律师起诉后,原审法院支持新增二人作为安置人口,但驳回独生子女额外照顾安置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女士可按独生子女政策享受额外虚拟安置人口,判决变更协议,合计安置人口增至10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安置权益。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辛成律师、肖广影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案件
审理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范女士、张女士
被告
杭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1999年3月:范女士父亲范先生在某镇某村批地建房,户内成员包括范女士、姐姐范某某等。
2004年3月:范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9月,范女士取得该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6年3月:范女士女儿张女士出生,落户于范女士所在户;12月,范女士夫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23年6月15日:范女士姐姐范某某代表该户与某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人口6人、照顾安置1人,未将范女士、张女士列入安置人口。
2023年10月30日:范女士、张女士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协议、确认安置资格并支付货币化安置款等。
2024年:原审法院判决支持新增范女士、张女士为安置人口,但驳回独生子女额外照顾安置及货币化安置请求。
2025年4月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独生子女虚拟安置人口诉求。
双方核心主张
上诉人(一审原告)范女士、张女士
范女士户籍未迁出,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建房资格,张女士落户该户,二人应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未再生育,根据政策,张女士应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需增加1个照顾安置名额;
作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请求按货币化安置标准支付补偿款、临时过渡费及利息;
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原审全部诉求(变更协议、新增3个安置人口、支付货币化安置相关款项及利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货币化安置需双方协商一致,不同意上诉人单方提出的货币化安置请求;
答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核心难点突破
外嫁女家庭已经签过征收协议时,部分未获得补偿安置的家庭成员起诉时诉讼请求的确定,第二代的多子女家庭的中第三代的独生子女资格的确认。
法院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需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24)浙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增加范女士、张女士为杭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与范某某户签订的《某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四条的安置人口,变更安置人口为8人,增加虚拟安置人口1人,合计10人;
三、驳回范女士、张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杭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锁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范女士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其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建房资格,符合安置人口认定条件;
政策依据明确独生子女权益:根据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领取独生子女证且未再生育的家庭,子女未婚未满28周岁可按两人计算安置人口,张女士符合该政策;
原审判决存在适用政策遗漏:二审法院纠正原审对独生子女照顾政策的理解偏差,认定应给予1个虚拟安置人口,保障了政策赋予的合法权益。
精准解读安置政策:律师深入研究某区征地安置相关文件,明确独生子女家庭的额外安置权益,找准维权核心突破口;
梳理关键证据链:指导当事人提交户籍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独生子女证等证据,佐证安置资格及政策适用依据;
全程专业代理维权:从一审起诉到二审上诉,律师清晰阐述当事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事实及政策依据,反驳“货币化安置需协商一致”外的不合理抗辩,推动法院支持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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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安置核心前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持有该证且户籍未迁出的,通常符合征地安置人口条件;
【独生子女征地安置有专项优惠政策】:多地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享受额外安置权益,具体以当地征收政策为准,当事人需重点关注;
【货币化安置需双方协商一致】:货币化安置并非被征收人单方可选,需与征收方达成合意,但若符合安置条件,可主张发放临时过渡费及延期支付利息;
【安置协议遗漏人口可通过诉讼变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若部分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未被列入安置人口,可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协议、确认安置资格。
京平律师:辛成
辛成律师:南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
现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法律理论功底扎实,社会经验丰富,办事认真负责。以用心,责任心,恒心,信心,事业心五心之态,以正心诚意之姿,以“学东西学实,做东西做透,交人交实”之人生信条,为当事人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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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肖广影
肖广影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获得工学学士和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善于运用法律的思维考虑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吃苦耐劳、诚实稳重、诚信正直的品质,自执业以来其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的执业要求,始终本着“对客户负责、对律所负责、对自己负责的精神”,认真处理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环节。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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