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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陈秀兰于2015年再婚。二人婚姻期间各自名下有房产。2018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

一号房屋归王建国所有;

二号房屋归陈秀兰所有;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协议真实有效。

2020年4月22日,王建国与陈秀兰再次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建国将一号房屋以48万元出售给陈秀兰,并于当日完成产权过户。

然而,陈秀兰始终未支付购房款。2020年8月,陈秀兰因病去世,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女儿陈霞拒绝付款,辩称:

“这次买卖不是真实交易,仅为配合亲戚‘借名买房’走流程,实际是把房子返还给我母亲,无需付款。”

王建国遂起诉陈霞,要求其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48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陈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建国购房款48万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双方亲笔签署,内容清晰、形式合法,且已完成过户,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陈霞主张“买卖系虚假行为”,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存在通谋虚伪表示,亦无法合理解释为何需通过“买卖”方式“返还”本已归属原告的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根据继承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法院强调: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不能以“避税”“走流程”等理由随意否定书面合同效力。

综上,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债务真实存在,继承人陈霞应依法清偿。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三点:

一、双重书面协议形成闭环

2018年《离婚协议》确认一号房屋归原告,2020年《买卖合同》明确交易对价,彻底堵死“虚假交易”抗辩。

二、精准适用继承债务规则

即使买方去世,只要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本案中陈霞继承了母亲名下房产),就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三、击破“借名买房”借口

法院明确:所谓“为他人借名走账”若无证据,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家庭内部安排不得损害合同相对方权益。

特别提示:

即使是前配偶之间的房产交易,也务必保留真实、完整、可执行的书面合同。口头默契或“帮忙走流程”在法律上毫无保障。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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