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我虽然成年了,但还没有高中毕业,我想读书……”2024年初春,某中学高三教室里,刚满18岁的小凯低头用手机通话,声音有些发颤。
他的课桌上摊开的不是习题册,而是一纸诉状——走投无路的他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他提高抚养费,直至自己“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电话那头的父亲语气中透着疲惫:“我已经养你到成年了,现在我有新的家庭、孩子,凭什么还要我继续付钱?你也该体谅我。”
这不是一场简单的父子争吵,而是一起触及当代中国家庭结构、法律边界与代际责任的典型案件。现实生活中,不少像小凯这样“成年却未自立”的年轻人,正走入法庭,试图在法律与亲情的夹缝中,寻找自己的生存空间。
小凯的父母在2008年离婚,那时他才2岁。法院将监护权判给母亲,父亲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2012年,父亲再婚,次年生下幼子,他和小凯本就脆弱的父子关系更加疏远。而这时,母亲失业了,只能靠打零工维持生计,随着小凯年龄增长,学业和生活开销上涨,经济压力越来越大。更让小凯难以接受的是,从2024年4月起,父亲停止支付抚养费。
“我不是不体谅他,可我连购买学习资料的钱都要向同学借……”小凯在法庭上忍不住落泪。小凯父亲还是那句话:“他已经成年了,我没有义务再养他。”
“成年”是否意味着“独立”?作为小凯的代理律师,我指出,小凯是一名高三学生,没有经济来源,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父亲的断供直接威胁到他的学业与基本生存。
小凯父亲的律师则反驳:“‘成年’意味着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如果所有在校大学生、高中生都继续向父母索要抚养费,那‘成年’的意义何在?父母的负担何时才是尽头?”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是道德责任,更是法定义务。‘成年’不等于‘独立’,尤其是在教育阶段尚未完成、劳动能力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小凯的实际需要、小凯父亲的收入水平及当地生活成本,判决小凯父亲自2024年4月起,每月向小凯支付2500元抚养费,直至其高中毕业。
小凯父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进一步指出,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失,也不因子女成年而自动终止。保障子女完成基础教育,是父母责任的合理延伸。
很多人误以为,孩子年满18周岁,父母就可以“解脱”了。但现实中,很多孩子在这个年龄仍处于高中阶段,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父母此时断供,他们很可能被迫辍学,甚至陷入生存危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之所以将“高中及以下在校学生”纳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范畴,正是基于对我国教育阶段现实情况的考量。高中教育属于基础教育,学生通常不具备兼职或全职工作的条件,仍需家庭支持。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教育周期延长、就业压力增大,越来越多“成年子女”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法院在判断子女“是否独立”时,越来越注重实际情况而非年龄。法律不是鼓励“啃老”,而是保障“成长”,父母的抚养义务,本质上是对子女成长过程的保障。
这场父子之间的官司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提醒我们,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与关怀。在“成年”与“独立”之间,还有一段叫“成长”的路。而这段路,依然需要父母的陪伴与支持——不仅是情感上的,也是法律上的。
随着教育成本的不断攀升,家庭在孩子基础教育阶段的投入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负担。尤其对于离异家庭、多子女家庭或经济条件有限的家庭而言,如何在法律义务与生活现实之间找到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随着社会对“成年即独立”的传统认知逐渐松动,法律与伦理也在不断调整对“家庭责任”边界的界定。
父母的抚养义务,并非无休无止,但也绝非在孩子18周岁生日那天戛然而止。它是一个渐进的、有条件的过程,取决于子女的实际需要与父母的经济能力。
02
律师说法
一、成年不等于独立,法律保障基础教育阶段子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进一步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纳入保障范围。
这意味着,即使子女已满18周岁,只要其仍在接受基础教育,父母就不能以“已成年”为由拒绝履行抚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于2021年3月16日的解答中也强调,在校就读的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有三:
1.年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年龄满18周岁仍然在普通全日制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就读的学生。
3.成年子女已经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二、抚养费数额可随实际情况调整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子女在原有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因上学或患病需要增加等情形下,有权要求父母提高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抚养费数额合理可行。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条,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三、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持续且动态的
父母的抚养责任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子女成长阶段、教育需求、健康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法律鼓励父母在子女成年前后保持沟通,合理规划抚养安排,避免因经济纠纷影响子女成长与家庭关系。
小凯与父亲之间的纠纷,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家庭伦理与社会责任的缩影。在快速变迁的社会结构中,传统的家庭模式与代际关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制造对立,而是为了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建立秩序,在成长与责任之间找到平衡。
每一个“小凯”的背后,都有一个渴望被理解、被支持的灵魂;每一个“小凯父亲”的身上,也都背负着现实的压力。唯有在法律与情感的双重引导下,才能共同搭建起一座通往理解与成长的桥梁。
本文摘自《婚姻与家庭》杂志
原标题:《高三儿子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法院如何认定“独立生活能力”》
一审:曹 磊
二审:李 津
三审:赵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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