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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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陆雨

已经持续了近9年的高通和苹果专利纠纷,近日再次传出最新动态。202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某有限公司;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行终986号。在这份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做出二审裁决的判决书中,就双方争议的一件名为“用于电阻式存储器的高速感测”的发明专利ZL201180026444.7的关键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根据专利记载,这是一件新形存储器,也就是磁阻式随机存储器MRAM,至于为何苹果会选择这样一件非标准必要专利对高通发起无效挑战,这就要回溯到2019年双方和解的那场世纪专利大战。2017年,苹果与高通因专利许可费问题引发专利争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也介入调查高通的专利许可问题。苹果认为,高通在出售芯片的同时,还要再收取专利费,属于“双重收费”。高通对外则表示,其芯片产品和专利许可都是独立运营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高通一直执行“不许可,无芯片(no licensing, no chips)”的政策,这就导致如果客户不接受高通的专利许可条款,高通就不会提供芯片产品。这就导致了芯片销售与专利许可进行关联。不过最终FTC最终不得不终止调查,2019年,苹果与高通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六年许可协议,同时还以10亿美元收购了英特尔的手机调制解调器业务,获得了2200名英特尔员工以及1.7万项专利,开始了“去高通化”之路。

然而苹果自研之路一直不顺利,或许是性能不达标。2024年1月,苹果在与高通许可合同到期前,使用了延长条款,双方的许可延长到202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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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0)京73行初307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理由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并无区别特征。在二者并无区别特征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可能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退一步讲,即便被诉决定有关区别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其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一审法院亦不认同。……”高通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后,于2024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5年9月22日询问当事人。最高法院在二审中确认了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认为现有证据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苹果的诉讼请求。半导体知识产权专家茂金认为,本案主要争议是有关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一审法院适用了字面解释,得到了相对较大的保护范围,进而得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有合理性。二审法院基于发明目的的解释,得到了相对较小的保护范围,进而也得出有创造性的结论,也具有合理性。茂金补充认为,“基于发明目的”的解释方式本身并无问题,主要在于解释的时候,能多大程度引入说明书的内容,变得有主观性(而非客观)。因为“发明目的”多一点还是少一点,都在说明书中,缺乏一个明确的边界。但就整体而言,无效程序和侵权认定是平衡的,无效程序中权利范围少一点,侵权认定中侵权可能性就小一些。本案专利无效审理阶段,高通的代理机构是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苹果的代理机构是方达律师事务所。最高法院二审阶段,高通的诉讼代表是柳沈律师事务所王冉、陈曦;苹果的诉讼代表是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尹俊亭、朱晓鹏。本案完整判决书参见链接《苹果 v 高通 “存储器”专利二审行政判决,高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