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连发10项政策,今天小编用几句话带你了解到底说了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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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6年9号公告
9号《公告》主要为两个附件,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了适用9%税率货物的范围,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注释。
与之前条例及相关法规中的规定并无太大区别,不需要过多关注。
财税2026年10号公告
10号《公告》总共六条: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1000元;原小规模纳税人月10万(季度30万)优惠政策更改口径为起征点【仅口径改变,具体内容见总局4号公告】;
二、列举现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仅汇总,无增减】;
三、列举现行简易计税项目,5%征收率仅限一般纳税人6类情形,小规模纳税人不再适用5%征收率;
四、列举13类差额计税项目;【结合12号公告,差额计税范围无变动】;
五、列举其他税收优惠,如农产品计算抵扣等优惠【仅汇总,无增减】;
六、明确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起,之前的冲突文件全部废止。
财税2026年11号公告
11号《公告》主要规定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征税的情形。
重点关注以下两项内容:
一、新增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2)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二、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直接按免税处理,不视同内销征税。
财税2026年12号公告
12号《公告》相当于10号公告中的一个配套政策,主要在10号公告规定的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差额计税规定上,又规定了不限期的差额计税情形。
财税2026年13号公告
13号《公告》主要针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混合销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部分明确及新增:
一、进项税抵扣规定
重点关注以下两点:
二、资产重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可独立运营的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1)转让内容为包含相关联的资产、债权、负债及人员的完整业务资产包。
(2)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规避增值税为主要目的。
(3)转让方与接收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三、混合销售适用税率
明确以下四类混合销售行为按主业务适用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明确了两类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
(1)先收款后分期服务:为合同约定首日与实际开始服务首日孰早。需就全部已收款申报纳税。
(2)不动产销售:为完成权属登记与实际交付不动产孰早。
财税2026年14号公告
14号《公告》主要对增值税的预缴进行了部分内容的明确与优化,同时新增部分条款。
财税2026年15号公告
15号《公告》主要为《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关于长期资产进项税抵扣内容的补充,其核心内容无新增或删减,主要明确了长期资产的范围以及调整年限。
总局2026年4号公告
总局4号公告主要配套财税10号公告中关于起征点的具体规定。
其中,文件中最重要的是区分了【月】和【次】,只要纳税人当月发生以下业务中的一项,就必须将当月全部销售额按月适用起征点:
总局2026年5号公告
总局4号公告主要为财税11号公告的配套文件,共八章内容,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纳税人意见建议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主要包括:
一是精简整合备案表单。
二是优化调整备案变更要求。按照原有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业务退(免)税。《公告》增设例外条款,明确对存在特定情形的出口业务,按照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后,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总局2026年6号公告
总局6号公告主要配合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近出台的增值税相关的政策,调整或扩充现有申报表栏次填报口径,明确增值税新政对应的填报栏次,如修改劳务相关说辞,预缴部分新增原油、天然气等内容。
整体的申报思路与方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举例说明
北京市某油气田企业F为一般纳税人,2026年4月中旬在四川某地提供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全部含税价款1060万元,纳税人在5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F在预缴税款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第4栏“生产生活服务”第1列“销售额”填写10600000元、第3列“预征率”填写3%、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300000元。纳税人在办理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在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300000元用于抵减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文 章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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