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有的家庭为了改善生活条件,会在自家宅基地的院落里搭建厢房、厨房、储物间乃至独立的卫生间。那么,当面临拆迁时,这些承载着重要生活功能的附属设施能否获得拆迁补偿呢?

王先生家的老房年代久远,起初是没有卫生间的,日常都是去村里的公共卫生间。2018年,为改善生活质量,王先生花费数万元,在家中院内新建了一个约10平方米的卫生间。2025年,因当地建设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评估测量时,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却表示,这个院内自建的卫生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不能获得拆迁补偿。王先生感到非常不解:“这间卫生间建造多年,村里从未干预,也是家庭生活的必需,怎么就成了违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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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其他地上附着物”通常就包括了房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这意味着,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附属设施,其补偿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否应被认定为合法的“地上附着物”。实践中,判断的关键因素并非仅看其是否持有独立的产权证明或规划许可,而需综合考量其建造的历史背景、实际用途、对于家庭生活的必要性以及当地的普遍实践。

王先生所建的卫生间,虽然缺乏特定审批手续,但其在自家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建造,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且未违反村庄整体规划、未被有关部门在建造时或长期以来认定为违法并要求整改,不应直接被以违建为由拒绝纳入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