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从来都不是空谈,而质证,正是决定证据“有用没用”、能否支撑诉求的核心关键!
很多当事人明明手握有利证据,却因不懂质证规则,白白错失维权机会;
也有不少人疑惑:那些没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法院真的能拿来定案吗?
今天,结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通俗语言讲透质证的法定流程、核心要求,帮你避开维权路上的关键误区。
先理清一个核心认知:
行政诉讼质证,本质就是当事人围绕各方提交的证据,辩论“这份证据能不能用、证明力够不够”,法官则通过这一环节,全面审查证据、查明案件真相。
质证既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更是法院公正裁判的必经程序,其核心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每一步都有法律支撑,不可随意简化。
一、行政诉讼质证的法定程序,一步都不能少
千万别把质证当成“随口反驳”,它有严格的法定流程,庭审中一步都不能少,通常按以下步骤有序推进:
第一步,庭前准备与证据交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明确双方的证据清单,同步记录下无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焦点——这样既能避免庭审中盲目质证,还能大幅提高庭审效率。
重点提醒:庭前交换中双方无争议、且记录在卷的证据,庭审中经法官说明后,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不用重复质证。
第二步,庭审质证,按规有序推进。
开庭时,质证环节紧跟法庭调查,顺序固定不变:
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各方质证。
法官会全程引导,确保各方能围绕证据逐一发表意见,不被随意打断,充分行使自己的质证权利。
第三步,质证总结与法官核实。所有证据质证完毕后,当事人可对整体质证情况发表总结意见,法官则会聚焦有争议的证据重点核实,梳理清楚各方的异议核心,为后续认定证据效力、查明案件事实做好铺垫。
二、质证的核心要求,抓住3个关键不跑偏
质证的核心,就是审查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是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核心要点,相关司法解释条款均围绕此三点展开,无论哪一方提交的证据,都必须过这“三关”:
第一关,真实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伪造、不能篡改。
比如,质疑被告提交的现场笔录是事后补做、没有当事人签名确认;
质疑电子数据被修改、未提交原始存储介质,这些都是针对证据真实性的合理质证方向。
第二关,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制作程序要合法,收集主体也要有合法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或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后,才补充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明显违反了合法性要求。
第三关,关联性:
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证明案件的一部分或全部真相。
比如,原告提交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流水,被告就可以主张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联,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要注意,质证不能“空口否认”,光说“我不认可”没用,必须说明具体异议理由,最好能提供相应依据;
对于证人、鉴定人、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要求其出庭接受询问的,应当出庭,
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否则其出具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证明力会被削弱,甚至不被法院认可。
三、核心疑问直击:未经质证的证据,到底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案非常明确,记住这一句:原则上不能,仅有一种例外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有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即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也必须进行质证,只是质证方式会适当调整,不公开进行而已——不存在“可以不质证”的情况。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道理很简单,未经质证,当事人没法对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法官也没法全面审查证据的真假和合法性,贸然用这样的证据定案,只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司法公正。
唯一的例外是: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对某份证据没有争议,且该情况被记录在卷,庭审中经审判人员说明后,这份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无需再重复质证。
这样做既能节省庭审时间,也不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允许的特殊情况。
这里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
“未质证”和“未出庭质证”完全不同!如果证据已经在法庭出示、法官也组织了质证,但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质证,就视为其主动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可以依法审查这份证据,并非直接不予采信。
结语:
质证,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武器”。
只有吃透质证的流程和要求,才能让手中的有利证据发挥最大作用,避免因不懂规则而吃大亏。
请一定记住:
除了庭前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任何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既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也是行政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
如果遇到行政诉讼相关纠纷,建议重点关注质证环节,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撰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热门跟贴